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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 2017-12-07 16:52:56 来源:昌吉州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受理事项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

受理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受理地点

昌吉市宁边西路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

姓名:江洪波          联系电话:0994-2352245

承办人

姓名:米玉玲哈丽旦  联系电话:0994-2267813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办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婚前医学检查”方面的要求。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有关从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包括发证时间和验证时间以及违规记录等页面)、有关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6.开展婚前检查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

备注:提交的材料均用A4纸打印

申报时间

全年(1月至12 月工作日)。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可在昌吉州政务大厅三楼卫生计生委窗口申领《办事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也可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监督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sj.cj.gov.cn/http://cj.xjwsjd.gov.cn);

2.流程: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政务大厅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州卫生计生委农卫妇社科→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收 费

不收取费用

结果告知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办事纪律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执法责任制。

4.昌吉州卫生计生委首问负责制。

5.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理程序。

7.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工作“三要七不准”制度。

9.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十条禁令”。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1、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2、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3、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

外部监督:1、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2、自治区卫生厅;3、人民法院监督 4、社会监督。

申诉方式

1.向自治区卫生厅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电话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稽查科) : 0994-2328603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0994-2354895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0994-2342791

 附件: 1.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流程图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