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 |
受理机构 |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
受理地点 |
昌吉市宁边西路政务服务中心 |
负责人 |
姓名:江洪波 联系电话:0994-2352245 |
承办人 |
姓名:米玉玲、哈丽旦 联系电话:0994-2267813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
办事条件 |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婚前医学检查”方面的要求。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有关从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包括发证时间和验证时间以及违规记录等页面)、有关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6.开展婚前检查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 备注:提交的材料均用A4纸打印 |
申报时间 |
全年(1月至12 月工作日)。 |
办事程序 |
1.申请人可在昌吉州政务大厅三楼卫生计生委窗口申领《办事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也可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监督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sj.cj.gov.cn/;http://cj.xjwsjd.gov.cn); 2.流程: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政务大厅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州卫生计生委农卫妇社科→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
收 费 |
不收取费用 |
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
办事纪律 |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执法责任制。 4.昌吉州卫生计生委首问负责制。 5.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理程序。 7.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工作“三要七不准”制度。 9.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十条禁令”。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2、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3、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 外部监督:1、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2、自治区卫生厅;3、人民法院监督; 4、社会监督。 |
申诉方式 |
1.向自治区卫生厅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督电话 |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稽查科) : 0994-2328603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0994-2354895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0994-2342791 |
附件: 1.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流程图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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