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 |
受理机构 |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
受理地点 |
昌吉市宁边西路政务服务中心 |
负责人 |
姓名:郭建新 联系电话:0994-2347010 |
承办人 |
姓名:米玉玲、哈丽旦 联系电话:0994-2267813 |
办事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
办事条件 |
1.床位在50至299张的综合医院、床位在50至99张的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和医疗美容诊所的设置; 2.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4.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有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处理设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7.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9.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备注:提交的材料均用A4纸打印 |
审批时间 |
全年(1月至12 月工作日)。 |
办事程序 |
1.申请人可在昌吉州政务大厅三楼卫生计生委窗口申领《办事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也可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监督网站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sj.cj.gov.cn/;http://cj.xjwsjd.gov.cn) 2.流程: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政务大厅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州卫生计生委医政科→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
收 费 |
不收取费用 |
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
办事纪律 |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执法责任制; 4.昌吉州卫生计生委首问负责制; 5.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工作“三要七不准”制度; 9.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十条禁令”。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2.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3.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 外部监督:1.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2.自治区卫生厅;3.人民法院监督;4.社会监督。 |
申诉方式 |
1.向自治区卫生厅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督电话 |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稽查科) :0994-2328603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0994-2354895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0994-23242791 |
附件1:州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流程图
附件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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