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某中西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案(6月)
【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13日,吉木萨尔县卫健委接投诉举报对吉木萨尔某中西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某中西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某中西医诊所有一间药房,药房有中药饮片130余种。有一间煎药室,煎药室有1台煎药设备,设备名称:新型智能煎药机,粉碎机一台。调取某中西医诊所就诊登记记录,其中2024年11月28日有投诉人王某的就诊登记记录,经检查发现某中西医诊所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2月12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共5张并由诊所给患者代煎中药饮片,收取药品费用共计910元,医疗机构处方笺其中有投诉人1张医疗机构处方笺,开具药品:中药饮片8种,收取费用220元,纠纷调解退还王某220元,核定中药药品调剂非法所得690元。某中西医诊所持有市场监管局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持有吉木萨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中西医结合科(针灸科),执业范围:妇产科专业、中医专业。某中西医诊所无中药师资质人员,不能提供负责煎药室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的中药师资质人员资质证书。
2024年6月4日吉木萨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吉木萨尔某中西医诊所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并依据当日现场取得的证据进行案件受理。木萨尔某中西医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第(一)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违反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一条,吉木萨尔县卫健委依法对该中西医诊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陆佰玖拾元整(690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本案中吉木萨尔某中西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是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对医疗行业的规范作用,强调中医医师必须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明确了中医诊疗的执业边界,有助于规范中医医疗服务市场,防止无序竞争和不规范执业行为。案件调查程序合法,证据链完整,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办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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