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昌吉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十二)
发布日期: 2025-04-09 17:09:05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市某理发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备案证擅自营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7日,昌吉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昌吉市某理发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理发店所持有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17日,在许可证过期后,该理发店仍继续从事理发经营服务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理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给予该理发店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整)行政处罚。


【小提示】

公共场所卫生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理发店作为人员流动频繁的公共场所,其卫生状况直接影响消费者健康。通过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能够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重视卫生管理,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完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为公众提供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与流行,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