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昌吉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十一)
昌吉市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昌吉州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昌吉市某美容院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存在一台无中文标识的“DPL”仪器,用于激光脱毛。同时,执法人员在前台发现了两份“XX美学中心360磁光脱毛档案表”,记录了2名顾客的脱毛记录。经询问负责人王某和顾客,确认自2024年2月2日以来,王某为2名顾客开展了激光脱毛服务,收入为2498元。由于激光脱毛属于医疗美容行为,而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行为构成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昌吉州卫健委依法对美容院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四百玖拾捌元(2498.00元)、没收相关仪器、物品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昌吉市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暴露了医疗美容行业在资质管理和依法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医疗美容行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质量和消费者安全。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希望通过本案的处理,能够引起医疗美容行业和相关人员的重视,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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