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昌吉州)的
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昌吉州)”(印模附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用章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昌吉州)
二、启用时间:2026年4月8日
三、适用范围: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下放22项事项办理。
四、该专用章由昌吉州卫健委行政审批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按照授权范围用印。凡未经授权或超出范围使用的,该印章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昌吉州)印模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昌吉州)
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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