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州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昌吉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您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以下为提出反馈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电子邮箱:wjwcjz@163.com;
二、信函请寄至:昌吉市延安北路54号昌吉州卫生健康委(邮编:831100)。
三、传真:0994-2346697
联系人:胡 月;
联系电话: 0994-2338154;
联系地址:昌吉市延安北路54号州卫健委;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日
昌吉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
发展的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配套支持措施。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24〕1号)、州党委 州人民政府《昌吉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昌州党发〔2022〕14号)精神,促进昌吉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我委组织起草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本文件由州卫健委责任科室牵头起草,先后3次召集相关科室进行集中讨论,经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县市卫生健康委及州直医疗卫生机构意见1轮次,征求到意见建议3条(县市2条,州直医疗卫生机构1条)。其中,采纳1条(州直医疗卫生机构意见),未采纳2条。同时,我委将征求意见稿报自治区卫健委相关处室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自治区对医疗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工作指导要求及精神,结合我州托育服务现状、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及服务能力,依托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业工作内容,为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及资源优势,起草了《昌吉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创建目标。明确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目标。
第二部分:工作内容。从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指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健全相关支持政策、加强动态监督管理等6个部分、11条内容,明确各责任单位的工作任务,在婴幼儿膳食营养、身体发育、疾病防控、保育照护等方面,按照“卫健与机构共进、健康与照护并举、监管与指导同行”的工作导向,多维度开展医育结合工作,帮助托育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加强与促进我州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从组织领导、部门间联动合作、宣传引导方面做具体要求。
昌吉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
发展的实施方案决策依据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24〕1号)
二、州党委 州人民政府《昌吉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昌州党发〔2022〕14号)
昌吉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
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昌吉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八次全会及自治州党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托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业优势,积极鼓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托育服务在场所、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推进各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以及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单独或联合在工作场所内部、周边采取多种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在婴幼儿膳食营养、身体发育、疾病防控、保育照护等方面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促进我州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订单签约服务
1.落实签约服务,加强技术支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根据托育机构实际需求和医疗资源布局,合理组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有条件的团队中至少配1名儿科医生;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充分利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平台,不断丰富0-3岁儿童签约内涵,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多层次开展母婴健康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统筹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力量,做好0-3岁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结合孕产妇健康管理,全民健康体检等工作,为辖区内的常住0-3岁婴幼儿开展10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周岁、18月龄、2周岁、30月龄、3周岁各一次)免费基础健康检查,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合理设计个性化婴幼儿签约服务包,提供的签约服务应向婴幼儿家庭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指导
3.落实健康管理服务指导和评价工作。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统筹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指导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向辖区内的托育机构提供一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指导等服务,做好0-3岁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参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开展卫生评价指导工作。
4.加强照护服务宣传工作。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与婴幼儿家长开设专题讲座,宣传科学育儿理念,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婴幼儿常见病及多发病等防控措施,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同时,充分利用“昌吉健康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引导家长、托育机构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
5.开展婴幼儿发育检测评估。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发育检测评估(附件2),联合托育机构每年对新入托婴幼儿进行一次儿童发育筛查,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要求,对0-3岁婴幼儿目标人群4:2:2(在婴幼儿≤1周岁、≤2周岁、≤3周岁之前,分别开展4次、2次、2次免费基础健康检查)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发育偏离或异常情况并给予科学干预。
(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6.提供婴幼儿服务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鼓励州、县(市)中医医院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将辖区内托育机构纳入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范围,推广普及小儿推拿、穴位敷贴、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婴幼儿提供健康服务。
(四)落实疾病防控责任
7.加强疾病防控指导。各县(市)要依托辖区疾控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的指导,原则上每半年全覆盖指导1次,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指导托育机构对在托婴幼儿家长加强疾病防控知识宣传,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
(五)健全相关支持政策
8.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建立非营利性职工托育设施,独立开展职工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应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场所(地)进行建设(新建或改扩建)。不具备独立开展托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共建,引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签订协议,规范运营。为本院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需求的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福利性托育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引进第三方的医疗机构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列支比例可由医疗机构内部集体决策商议),其余部分由送托职工自行承担。
9.加强专业指导,提高人员积极性。利用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通过线上线下教学培训等传播方式,将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加分条件使用。
(六)加强动态监督管理
10.依法规范管理,提升监督水平。各县(市)卫健、疾控部门要将托育机构作为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健康管理等重点场所,将托育机构的监管纳入常规监督执法范围,依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组建0-3岁婴幼儿健康管理专家技术指导专家库(附件3),与从业人员、家长代表等组成监督队伍,灵活开展对托育机构的走访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
11.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托育服务登记备案工作。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托幼机构卫生自评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委托第三方经营的,第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政策决策部署,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做好统筹协调、服务衔接和具体落实。
(二)强化合力推进。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确保在医疗机构中开办的托育机构健康运行,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对托育机构的健康服务指导,加强托育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联动合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加大对医疗机构支持托育服务相关做法、服务模式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各级医疗机构指导帮助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支持医疗机构申报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等示范创建项目,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辐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增强社会对托育服务的信任度。
附件:
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2.婴幼儿发育检测评估指标
3.昌吉州0-3岁婴幼儿健康管理专家技术指导专家库
附件1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主要内容 | 基本要求 |
环境卫生 | 1.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采用软质地坪,确保安全。 |
2.需要获得冬季 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 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 |
3.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 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 |
4.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乳儿班和托小班应有安全围栏、地垫。 | |
5.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要求。 | |
设施设备 | 6.设有保健观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
7.每班有专用水杯架和奶瓶存放处,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 | |
8.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要求。饮水机等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应 当取得卫生许可。 | |
9.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 |
10.有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专用于水杯、毛巾、餐具消毒,婴幼儿每日1巾1杯专用,每日消毒。 | |
11.设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
12.招收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有哺乳室或哺乳区域,哺乳室或哺乳区域应设置隐私保护设施。 | |
人员配备 | 13.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负责晨(午)检,协助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
卫生保健制度 | 14.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 (2)膳食管理制度 (3)体格锻炼制度 (4)卫生与消毒制度 (5)健康检查制度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8)伤害预防制度 (9)健康教育制度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
附件2-1
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
姓 名: 编号□□□-□□□□□
性 别 | 1男 2女 9未说明的性别 0未知的性别 □ | 出生日期 | □□□□ □□ □□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父 亲 | 姓名 | 职业 | 联系电话 | 出生日期 | |||||||||||||||
母 亲 | 姓名 | 职业 | 联系电话 | 出生日期 | |||||||||||||||
出生孕周 周 | 母亲妊娠期患病情况 1无 2糖尿病 3妊娠期高血压 4其他 | ||||||||||||||||||
助产机构名称: | 出生情况 1顺产 2胎头吸引 3产钳 4剖宫 5双多胎 6臀位 7其他 | □/□ | |||||||||||||||||
新生儿窒息 1无 2有 (Apgar评分:1min 5min 不详) | □ | 畸型 1无 2有 | □ | ||||||||||||||||
新生儿听力筛查:1通过 2未通过 3未筛查 4不详 | □ | ||||||||||||||||||
新生儿疾病筛查:1未进行 2检查均阴性 3甲低 4苯丙酮尿症 5其他遗传代谢病 | □/□ | ||||||||||||||||||
新生儿出生体重 kg | 目前体重 kg | 出生身长 cm | |||||||||||||||||
喂养方式 1纯母乳 2混合 3人工 | □ | 吃奶量 mL/次 | 吃奶次数 次/日 | ||||||||||||||||
呕吐 1 无 2 有 | □ | 大便 1糊状2 稀3其他 | □ | 大便次数 次/日 | |||||||||||||||
体温 ℃ | 心率 次/分钟 | 呼吸频率 次/分钟 | |||||||||||||||||
面色1红润 2黄染 3其他 □ | 黄疸部位 1无 2面部3躯干 4四肢5手足 □/□/□/□ | ||||||||||||||||||
前囟 cm× cm 1正常 2膨隆 3凹陷 4其他 | □ | ||||||||||||||||||
眼 睛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四肢活动度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
耳外观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颈部包块 1无 2有 | □ | ||||||||||||||||
鼻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皮肤 1未见异常 2湿疹 3糜烂 4其他 | □ | ||||||||||||||||
口腔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肛门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
心肺听诊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胸部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
腹部触诊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脊柱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
外生殖器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 ||||||||||||||||||
脐带 1未脱 2脱落 3脐部有渗出 4其他 | □ | ||||||||||||||||||
转诊建议 1无 2有 原因: 机构及科室: | □ | ||||||||||||||||||
指导 1喂养指导 2发育指导 3防病指导 4预防伤害指导 5口腔保健指导 6.其他 | □/□/□/□/□ | ||||||||||||||||||
本次访视日期 年 月 日 | 下次随访地点 | ||||||||||||||||||
下次随访日期 年 月 日 | 随访医生签名 |
填表说明:
1.姓名:填写新生儿的姓名。如没有取名则填写母亲姓名+之男或之女。若不是以新生儿的身份纳入管理,则填写该表至“出生情况”一栏后,按照对应月龄填写其他的检查记录表。
2.出生日期:按照年(4位)、月(2位)、日(2位)顺序填写,如20080101。
3.身份证号:填写新生儿身份证号,若无,可暂时空缺,待户口登记后再补填。
4.父亲、母亲情况:分别填写新生儿父母的姓名、职业、联系电话、出生日期。
5.出生孕周:指新生儿出生时母亲怀孕周数。
6.助产机构名称:对于非住院分娩的情况写无。
7.新生儿听力筛查:询问是否做过新生儿听力筛查,将询问结果相应在“通过”、“未通过”、“未筛查”上划“√”。若不清楚在“不详”上划“√”。
8.新生儿疾病筛查:询问是否做过新生儿甲低、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及其他遗传代谢病的筛查,筛查过的在相应疾病上面划“√”;若进行了其他遗传代谢病检查,将筛查的疾病名称填入。可多选。
9.喂养方式:将询问结果在相应方式上划“√”。
纯母乳喂养 指只给婴儿喂母乳,而不给其他任何的液体和固体食物。但允许在有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加喂药物、维生素和矿物质。
混合喂养 指婴儿喂母乳同时,喂其他乳类及乳制品。
人工喂养 指无母乳,完全给婴儿喂其他乳类和代乳品。
10.吃奶量和吃奶次数:纯母乳或混合喂养儿童不必填写吃奶量。
11.黄疸部位:可多选。
12.查体
眼睛:婴儿有目光接触,眼球能随移动的物体移动,结膜无充血、溢泪、溢脓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耳外观:当外耳无畸形、外耳道无异常分泌物,无外耳湿疹,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鼻:当外观正常且双鼻孔通气良好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口腔:当无唇腭裂、高腭弓、诞生牙、口炎及其他口腔异常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胸部:当未闻及心脏杂音,心率和肺部呼吸音无异常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腹部:肝脾触诊无异常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四肢活动度:上下肢活动良好且对称,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颈部包块:触摸颈部是否有包块,根据触摸结果,在“有”或“无”上划“√”。
皮肤:当无色素异常,无黄疸、发绀、苍白、皮疹、包块、硬肿、红肿等,腋下、颈部、腹股沟部、臀部等皮肤皱褶处无潮红或糜烂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可多选。
肛门:当肛门完整无畸形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外生殖器:当男孩无阴囊水肿、鞘膜积液、隐睾,女孩无阴唇粘连,外阴颜色正常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13.脐带:可多选。
14指导:做了哪些指导请在对应的选项上划“√”,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
15.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儿童情况确定下次随访的日期,并告知家长。
附件2-2
1~8月龄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姓 名: 编号□□□-□□□□□
月 龄 | 满 月 | 3月龄 | 6月龄 | 8月龄 | |
随访日期 | |||||
体 重/kg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
身 长/cm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
头 围/cm |
- | ||||
体 格 检 查 | 面 色 | 1红润2黄染3其他 | 1红润2黄染3其他 | 1红润 2其他 | 1红润 2其他 |
皮 肤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前 囟 | 1闭合 2未闭 cm× cm | 1闭合 2未闭 cm× cm | 1闭合 2未闭 cm× cm | 1闭合 2未闭 cm× cm | |
颈部包块 | 1有 2 无 | 1有 2 无 | 1有 2 无 | —— | |
眼 睛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耳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听 力 | —— | —— | 1通过2未通过 | —— | |
口 腔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出牙数 (颗) | 出牙数 (颗) | |
胸 部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腹 部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
脐 部 | 1未脱 2脱落3脐部有渗出 4其他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 —— | |
四 肢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可疑佝偻病症状 | —— | 1无 2夜惊 3多汗 4烦躁 | 1无 2夜惊 3多汗 4烦躁 | 1无 2夜惊 3多汗 4烦躁 | |
可疑佝偻病体征 | —— | 1无 2颅骨软化 | 1无 2肋串珠 3肋软骨沟 4鸡胸 5手足镯 6颅骨软化7方颅 | 1无 2肋串珠 3肋软骨沟 4鸡胸 5手足镯 6颅骨软化7方颅 | |
肛门/外生殖器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血红蛋白值 | —— | —— | g/L | g/L | |
户外活动 | 小时/日 | 小时/日 | 小时/日 | 小时/日 | |
服用维生素D | IU/日 | IU/日 | IU/日 | IU/日 | |
发育评估 | -------- | 1.对很大声音没有反应 2.逗引时不发音或不会微笑 3.不注视人脸,不追视移动人或物品 4.俯卧时不会抬头 | 1.发音少,不会笑出声 2.不会伸手抓物 3.紧握拳松不开 4.不能扶坐 | 1.听到声音无应答 2.不会区分生人和熟人 3.双手间不会传递玩具 4.不会独坐 | |
两次随访间患病情况 | 1无 2肺炎 次 3腹泻 次 4外伤 次 5其他 | 1无 2肺炎 次 3腹泻 次 4外伤 次 5其他 | 1无 2肺炎 次 3腹泻 次 4外伤 次 5其他 | 1无 2肺炎 次 3腹泻 次 4外伤 次 5其他 | |
转诊建议 | 1无2有 原因: 机构及科室: | 1无2有 原因: 机构及科室: | 1无2有 原因: 机构及科室: | 1无2有 原因: 机构及科室: | |
指 导 | 1科学喂养 2生长发育 3疾病预防 4预防伤害 5口腔保健 6其他 | 1科学喂养 2生长发育 3疾病预防 4预防伤害 5口腔保健 6其他 | 1科学喂养 2生长发育 3疾病预防 4预防伤害 5口腔保健 6其他 | 1科学喂养 2生长发育 3疾病预防 4预防伤害 5口腔保健 6其他 | |
下次随访日期 | |||||
随访医生签名 |
填表说明:
1.填表时,按照项目栏的文字表述,将在对应的选项上划“√”。若有其他异常,请具体描述。“——”表示本次随访时该项目不用检查。若失访,在随访日期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
2.体重、身长:指检查时实测的具体数值。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选用的儿童生长发育评价标准,判断儿童体格发育情况,在相应的“上”、“中”、“下”上划“√”。
3.体格检查
(1)满月:皮肤、颈部包块、眼外观、耳外观、心肺、腹部、脐部、四肢、肛门/外生殖器的未见异常判定标准同新生儿家庭访视。满月及3月龄时,当无口炎及其他口腔异常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2)3、6、8月龄:
皮肤:当无皮疹、湿疹、增大的体表淋巴结等,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眼睛:结膜无充血、溢泪、溢脓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耳外观:当外耳无湿疹、畸形、外耳道无异常分泌物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听力:6月龄时使用行为测听的方法进行听力筛查。检查时应避开小儿的视线,分别从不同的方向给予不同强度的声音,观察孩子的反应,根据所给声音的大小,大致地估测听力正常与否。
口腔:3月龄时,当无口炎及其他口腔异常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6月龄和8月龄时按实际出牙数填写。
胸部:当未闻及心脏杂音,肺部呼吸音也无异常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腹部:肝脾触诊无异常,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脐部:无脐疝,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四肢:上下肢活动良好且对称,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可疑佝偻病症状:根据症状的有无在对应选项上划“√”。
可疑佝偻病体征:根据体征的有无在对应选项上划“√”。
肛门/外生殖器:男孩无阴囊水肿,无鞘膜积液,无隐睾;女孩无阴唇粘连,肛门完整无畸形, 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血红蛋白值:6月龄或者8月龄可免费测一次血常规(血红蛋白)。
4.户外活动:询问家长儿童在户外活动的平均时间后填写。
5.服用维生素D:填写具体的维生素D名称、每日剂量,按实际补充量填写,未补充,填写“0”。
6.发育评估:发现发育问题在相应序号上打“√”。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7.两次随访间患病情况:填写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间儿童所患疾病情况,若有,填写具体疾病名称。
8.指导:做了哪些指导请在对应的选项上划“√”,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
9.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儿童情况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家长。
10.满月:出生后28-30天;3月(满3月至3月29天);6月(满6月至6月29天);8月(满8月至8月29天),其他月龄段的健康检查内容可以增加健康检查记录表,标注随访月龄和随访时间。
附件2-3
12~30月龄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姓 名: 编号□□□-□□□□□
月(年)龄 | 12月龄 | 18月龄 | 24月龄 | 30月龄 | |
随访日期 | |||||
体重/kg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
身长(高)/cm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上 中 下 | |
体 格 检 查 | 面 色 | 1红润 2其他 | 1红润 2其他 | 1红润 2其他 | 1红润 2其他 |
皮 肤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前 囟 | 1闭合 2未闭 cm× cm | 1闭合 2未闭 cm× cm | 1闭合 2未闭 cm× cm | —— | |
眼 睛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耳外观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听 力 | 1通过2未通过 | —— | 1通过2未通过 | —— | |
出牙/龋齿数(颗) | / | / | / | / | |
胸 部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腹 部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四 肢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步 态 | —————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 2异常 | 1未见异常2异常 | |
可疑佝偻病体征 | 1无 2肋串珠 3肋软骨沟 4鸡胸 5手足镯 6“O”型腿 7“X”型腿 | 1无 2肋串珠 3肋软骨沟 4鸡胸 5手足镯 6“O”型腿 7“X”型腿 | 1无 2肋串珠 3肋软骨沟 4鸡胸 5手足镯 6“O”型腿 7“X”型腿 | —— | |
血红蛋白值 | —— | g/L | —— | g/L | |
户外活动 | 小时/日 | 小时/日 | 小时/日 | 小时/日 | |
服用维生素D | IU/日 | IU/日 | IU/日 | —— | |
发育评估 | 1.呼唤名字无反应 2.不会模仿“再见”或“欢迎”动作 3.不会用拇食指对捏小物品 4.不会扶物站立 | 1.不会有意识叫“爸爸”或“妈妈” 2.不会按要求指人或物 3.与人无目光交流 4.不会独走 | 1.不会说3个物品的名称 2.不会按吩咐做简单事情 3.不会用勺吃饭 4.不会扶栏上楼梯/台阶 | 1.不会说2-3个字的短语 2.兴趣单一、刻板 3.不会示意大小便 4.不会跑 | |
两次随访间患病情况 | 1无 2肺炎 次 3腹泻 次 4外伤 次 5其他 | 1无 2肺炎 次 3腹泻 次 4外伤 次 5其他 | 1无 2肺炎 次 3腹泻 次 4外伤 次 5其他 | 1无 2肺炎 次 3腹泻 次 4外伤 次 5其他 | |
转诊建议 | 1无 2有 原因: 机构及科室: | 1无 2有 原因: 机构及科室: | 1无 2有 原因: 机构及科室: | 1无 2有 原因: 机构及科室: | |
指 导 | 1科学喂养 2生长发育 3疾病预防 4预防伤害 5口腔保健 6其他 | 1科学喂养 2生长发育 3疾病预防 4预防伤害 5口腔保健 6其他 | 1合理膳食 2生长发育 3疾病预防 4预防伤害 5口腔保健 6其他 | 1合理膳食 2生长发育 3疾病预防 4预防伤害 5口腔保健 6其他 | |
下次随访日期 | |||||
随访医生签名 |
填表说明:
1.填表时,按照项目栏的文字表述,根据查体结果在对应的序号上划“√”。“——”表示本次随访时该项目不用检查。若失访,在随访日期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
2.体重、身长(高):指检查时实测的具体数值。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选用的儿童生长发育评价标准,判断儿童体格发育情况,在相应的“上”、“中”、“下”上划“√”。
3.体格检查
皮肤:当无皮疹、湿疹、增大的体表淋巴结等,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前囟:如果未闭,请填写具体的数值。
眼睛:结膜无充血、无溢泪、无流脓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耳外观:外耳无湿疹、畸形、外耳道无异常分泌物,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听力:使用行为测听的方法进行听力筛查。检查时应避开小儿的视线,分别从不同的方向给予不同强度的声音,观察孩子的反应,根据所给声音的大小,大致地估测听力正常与否。
出牙 / 龋齿数(颗):填入出牙颗数和龋齿颗数。 出现褐色或黑褐色斑点或斑块,表面粗糙,甚至出现明显的牙体结构破坏为龋齿。
胸部:当未闻及心脏杂音,肺部呼吸音也无异常时,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腹部:肝脾触诊无异常,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四肢:上下肢活动良好且对称,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步态:无跛行,判断为“未见异常”,否则为“异常”。
可疑佝偻病体征:根据体征的有无在对应选项上划“√”。
血红蛋白值:18月和30月可分别免费测一次血常规(或血红蛋白)。
4.户外活动:询问家长儿童在户外活动的平均时间后填写。
5.服用维生素D:填写具体的维生素D名称、每日剂量,按实际补充量填写,未补充,填写“0”。
6.发育评估:发现发育问题在相应序号上打“√”。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7.两次随访间患病情况:填写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间儿童所患疾病情况,若有,填写具体疾病名称。
8.转诊建议:转诊无、有在相应数字上划“√”。并将转诊原因及接诊机构名称填入。
9.指导:做了哪些指导请在对应的选项上划“√”,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
10.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儿童情况确定下次随访的日期,并告知家长。
11.12月(满12月至12月29天);18月(满18月至18月29天);24月(满24月至24月29天);30月(满30月至30月29天),其他月龄段的健康检查内容可以增加健康检查记录表,标注随访月龄和随访时间。
附件3
昌吉州0-3岁婴幼儿健康管理技术
指导专家库
组 长: 孟小丽 州妇幼保健院院长
副组长: 盛佩佳 州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何朝晖 州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成 员: 安小红 州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主任
王尚才 州人民医院口腔科主任
王雪晶 州人民医院口腔科副主任医师
卢跃龙 州人民医院眼科主任
李海燕 州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
冯焕琴 州中医医院儿科主任
袁新建 州中医医院眼科主任
汤晓东 州中医医院眼科主任医师
付桂霞 州妇幼保健院儿保部副部长
郑 洁 州妇幼保健院儿保部副主任医师
吉书萍 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传防科负责人
黄伟刚 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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