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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完善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8 11:23:0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1/2019-000036 信息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昌吉州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 2019-04-08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9〕2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完善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完善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6日

昌吉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完善新时期

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完善全区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8〕62号)精神,实现全州各族群众尽早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对昌吉州提出的“1+2”三件大事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加快推进医疗卫生相关工作,提升基层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全民健康水平,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可及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传染病发病率,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预期目标,为打赢脱贫攻坚,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夯实健康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1.明确范围和标准。参加昌吉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在昌吉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免收住院押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首次住院押金按照县级医院不超过1000元、州级医院不超过2000元标准执行。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参保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明确还款时间,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责任部门:州卫健委。配合部门:州医保局。

2.强化医保支付。医保部门要建立并逐步推进医保基金预付制度,按协议月定额和预付比例向定点医院及时拨付医保预付金,每月20日前结算定点医院上月定额费用,严禁违规拖欠医保结算资金。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

责任部门:州医保局。配合部门:州卫健委。

3.加强诚信建设。实施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将个人就医费用信息记录与家人就医信息记录相关联,采取“事后严惩”和“连带责任”等方法,加大恶意欠费惩戒力度。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和欠费预警机制,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参保患者欠费信息,锁定其社会保障卡,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对于自付确有困难的,要协调多方予以救助。医保经办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支持医院加大对恶意逃避医药费人员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部门:州卫健委。配合部门:州医保局、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远程医疗服务价格。认真落实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健康委、人社厅《关于制定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2018〕1179号)精神,合理收取远程医疗费用,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配合部门:州卫健委。

2.完善远程医疗服务建设。完成各医联体远程医疗中心建设,实现医联体远程医疗全覆盖。医联体牵头医院为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病理、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2019年州级公立医疗机构对县市公立医院开展远程影像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依托县市人民医院建立县市远程影像、心电中心,实现对8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远程心电、影像等远程医疗服务。

责任部门:州卫健委。配合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3.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医护人员诊疗行为,避免过度、重复诊疗,做到因病施治,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坚持病情需要和保障医疗安全原则,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远程医疗服务制度建设和质量控制,强化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责任部门:州卫健委。配合部门:州医保局。

(三)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

1.制定结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州、县市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内容,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实施。医保、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经办水平。统筹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实现“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有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机构要接入“一站式结算”平台,优化各族群众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责任部门:州医保局。配合部门:州卫健委、保险协会。

2.规范结算程序,落实即时结报。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一站式”结算窗口的建设。患者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孤儿等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部门尽快完善信息系统逐步取消相关证件),按照报销结算顺序落实“一站式”结算,只缴交个人自付费用,实现医疗服务结算“最多跑一次”。未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费用信息化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市医保局协调相关单位进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人工结算的方式集中开展工作,防止发生因网络信息化等原因延迟患者结算的现象。责任部门:州医保局。配合部门:州卫健委、民政局、保险协会。

(四)规范全民健康体检工作。

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按照自治区规定标准拨付全民健康体检资金,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全民健康体检任务完成。体检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分类补助、分级负担、各部门负责”的原则,科学测算全民健康体检资金,加大统筹力度,将体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卫生健康、医保、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全民健康体检项目经费保障机制。

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州卫健委。配合部门:州教育局、医保局、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强化经费管理。对于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定体检工作任务量,保障体检经费需求,上缴的全民健康体检经费要全部用于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承担全民健康体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分账管理全民健康体检经费,规范资金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提供服务情况和机构运转情况统筹使用全民健康体检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医疗装备支出等经常性支出。全民健康体检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全民健康体检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州卫健委。配合部门:州教育局、医保局、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实行全民健康体检绩效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关联,考核不合格或工作落实不力的县市,核减体检经费,用于奖励完成任务好的县市。被核减资金的县市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填平补齐。各县市全民健康体检领导小组对承担体检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或委托专业机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考核。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每月对体检任务进行清算,相关部门按照清算结果向体检机构拨付资金。

责任部门:州卫健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州教育局、医保局、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

1.开展结核病普查普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全民健康体检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加强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要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实施传染期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政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集中隔离治疗病区建设,根据当地结核病疫情合理设置集中隔离治疗床位,实现传染期内患者集中隔离治疗。加强肺结核患者“集中服药+营养早餐”全程健康管理,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工作。

责任部门:州卫健委。配合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要主动监测学校结核病报告发病情况,及时规范开展疫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做到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早治疗,有效防止疫情蔓延。

责任部门:州教育局。配合部门:州卫健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3.完善结核病医疗保障政策。肺结核患者门诊就医检查费用实际报销100%、住院费用实际报销90%,耐多药肺结核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内科、外科治疗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报销。取消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天数限制,将耐多药肺结核患者门诊随诊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责任部门:州医保局。配合部门:州卫健委。

4.完善财政结核病防治专项补助政策。中央、自治区财政拨付的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支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州、县市财政将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辖区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0.5元的标准落实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每年7月31日前,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拨付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卫健委。配合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5.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保障。各县市卫生健康委要配备熟悉结核病防治业务的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管理。州疾控中心至少配备6名专兼职结核病防治技术骨干。各县市疾控中心按照辖区人口数量配备专兼职结核病防治技术人员,其中木垒县至少4人,其他县市至少5人。州、县市结核病定点医院根据工作量至少配备4名专业人员从事日常结核病防治工作(负责门诊、住院、网络报告和登记、痰检),并根据收治传染期肺结核患者数合理安排医护人员数量。要保证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相对固定并稳定在岗开展工作。

责任部门:州卫健委。配合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打赢“三大攻坚战”、建设健康昌吉、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关键环节和重大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引导,确保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落实。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建立台账,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州医改办将组织发改、财政、医保、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推动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和单位。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电视报刊及新型媒体,或采取走访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电子屏展示、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制作宣传展板、诊间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