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昌吉州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11 20:00:29 来源:昌吉州卫健委网站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州疾控中心、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局:

为指导和规范做好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我委制定了《昌吉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昌吉州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2.生活饮用水常见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指南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附件1

昌吉州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州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因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人体健康不良影响,或发生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对准备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科学、有效地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

1.5 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I级):由国务院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国家予以支援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限值,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或核与辐射病流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及人群健康等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或核与辐射病流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水质超限值,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及人群健康等受到一定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或核与辐射病流行,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州卫生计生委成立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较大及以上级别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卫生应急办、法规科、疾控科、办公室、医政药政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较大及以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组成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各县(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最高职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科室、疾控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有关医疗机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会同事发地党委、政府,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现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对现场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评价;及时向州卫生计生委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2.3 专家组

自治州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临床救治、卫生管理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人员从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抽调。专家组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相关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警、事件分级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卫生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2.4.1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1)负责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2)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预案,配备现场监测仪器设备,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监督与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演练;

(3)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提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建议;

(4)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5)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下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稽查;

(6)收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分析与确定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对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控制提出建议;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实验室,配备常见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4)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2.4.3 医疗机构

各县(市)卫生计生委指定一家综合医院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州人民医院负责化学毒物、生物毒物以及核与辐射污染生活饮用水中毒事故所致的患者。以上医院平时负责疑似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血液等生物样本及其它生物材料,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病因分析和诊断,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以及防护工作。应急状态下,负责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和临床诊治技术指导;承担本辖区内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覆盖全州的生活饮用水污染和水性疾病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和水性疾病监测分析,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通报异常情况并及早采取防控措施。

3.2 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评估等有关信息,按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Ⅰ、Ⅱ、Ⅲ、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等级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与卫生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关行业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定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在采取控制措施时,应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应指定机构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3.3.4 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5 报告方式

通过电话、传真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同时,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较大及以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州卫生计生委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由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启动一般级别响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州卫生计生委报告。

经排查,如属于水源水污染,则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水源水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如属于法定传染病,则按相关卫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如怀疑是投毒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参与处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的原则,具体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中毒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1.1 现场调查和处置

4.1.1.1 接报和应急准备

(1)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详细记录和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的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饮用者的健康状况);罹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救治情况(在家人数、住院人数);报告者姓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记录和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2)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通知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应急处置人员,携带应急采样检测器材、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器材、医疗救治设备等赶赴事件现场,同时做好样品实验室检测准备。如怀疑为涉水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1.1.2 现场调查

(1)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基本情况、事件发生过程、产生的后果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③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

④对事发地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呕吐物、排泄物、血液等生物样本及其它生物材料,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

(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1.1.3 控制与处置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已初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建议当地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停止排放、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时,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质污染时,应通知供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应及时建议停止供水,并启动临时供水措施,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4)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送供生活饮用水时,对送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供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

(5)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6)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防止可能出现的继发性介水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前,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在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涉及需采取临时停止取供水的应急措施,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1.2 健康教育

利用媒体和各类宣传手段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 终止程序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及以上级别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州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各县(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州卫生计生委报告。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置

5.1 停止使用的水源、供水设施的处理

(1)被停止使用的水源、供水设施,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或卫生学评价工作,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属于污染无法彻底消除的,依法予以关闭;

②属于已消除污染的,予以恢复供水。

(2)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停止使用期限的,应做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5.2 后期评估总结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心理及健康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调查结论、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有关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总结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3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置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档案。

5.4 责任追究

5.4.1对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4.2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信息发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6.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机制;改善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有关单位要对各种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监测、现场处置、病人救治等提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储备,要制定各种应急处置程序和技术规范,确保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6.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每年应做好储备计划,日常应提前对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置必需个人防护、现场检测、检验装备、现场生活及后勤保障等装备配置进行必要的储备,对有保质时限的要定期更新。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6.3 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应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人员培训和演练等经费纳入卫生应急专项经费予以保证。

6.4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附则

本预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生活饮用水常见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指南

一、水中污染物

水中污染物通常可分为三大类,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物。

(一)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人类由粪便排出的病毒达100种以上,它们经不同途径污染水源。通过常规的净化与消毒处理,大部分病毒可被杀灭,但在自来水厂的出水中仍可能有部分存活,主要有脊髓灰质炎病毒、柯萨奇病毒、轮状病毒、甲型肝炎病毒等。随着水环境污染状况的变化,水体中原有的病毒亦可能发生变化,并出现新的病毒。

(二)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悬浮物、热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放射性污染危害最大,但一般存在于局部地区。

(三)化学性污染物:包括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

二、处理

(一)水源水受到污染

1.水质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立即分析污染源性质,加强水质检测频率,迅速排查污染来源,消除污染。

(1)根据分析,若污染的水源经水厂处理不能达到国家水质标准,且危害人体健康,必须立即停止取用该水源水。

(2)根据分析,若污染的水源经水厂处理可达到国家水质标准,水厂应加大处理力度和水质检测频率。如提高一、二次加氯量,强化混凝、过滤工艺等措施,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同时,应密切注意水源水质的变化,视水质状况减少或直至停止取用该水源水。

2.停止污染水源后,立即加大其他水源取水量。

(二)贮配水池水质受到污染

水质检测发现贮配水池水质受到污染,应立即关闭水池的来水出水阀门并分析污染源性质,加强水质检测频率,迅速排查污染来源,消除污染。

1.若污染源为一般性微生物污染,投加消毒剂处理,经检测达到国家水质标准后,可逐渐恢复供水。

2.若污染水质投加消毒剂处理,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水质标准,必须将该水池水排空,并对污染水池进行清刷消毒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