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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2 18:22:4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1/2017-000033 信息分类: 医药管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卫计委 发文日期: 2017-04-12
文  号: 昌州卫发〔2017〕5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卫生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通知》(新中民医药发〔2017〕2号)要求,现就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准确把握

各县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医药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中医药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精神实质,系统学习《中医药法》基本内容,提高依法履行扶持和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县市、各单位要科学谋划、统筹推进《中医药法》宣传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与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七五”普法规划等相结合,制定符合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学习宣传周、《中医药法》“进机关、进单位”、义诊活动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分工,制定任务清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

三、统筹协调,形成氛围

各县市、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充分发挥网站、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的传播优势,客观、科学、准确地做好《中医药法》的解读,认真做好中医药法重点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县市、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含活动照片),于11月30日前报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通知》(新中民医药发〔2017〕2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