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1/2017-000020 | 信息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卫计委 | 发文日期: | 2016-09-30 |
文 号: | 昌州卫发〔2016〕9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6]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全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在全州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监督执法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现阶段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检查对象
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自查,认真落实整改(2016年9-10月)。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逐条逐项的开展依法执业的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自查工作结束后,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以及依法执业承诺书(附件1)报送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由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进行审核,并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二)重点抽查,依法严肃查处(2016年10 月-2017年6月)
根据医疗机构自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突出重点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昌吉州辖区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发证和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证的不同类别、级别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各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县市级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证的不同类别、级别的医疗机构的抽查。
1.二级、三级医院(含妇幼保健机构,下同)。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是否开展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2.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和诊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公示标准收费、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
3.干细胞临床应用。一是对已经按规定备案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备案项目范围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以及是否存在将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直接进入临床应用。二是对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以投诉举报和医疗广告为线索,严肃查处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行为。
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州卫生监督所要按照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民营医院全面覆盖,二级、三级医院不低于50% ,诊所不低于20%比例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已经备案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要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投诉举报集中、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作为抽查的重点。
(三)全面总结,巩固成效(2017年7月)。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全面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分析本地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要扎实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要进一步分析研究医疗卫生监督中发现的新问题,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有机结合,认真组织,明确责任,确保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的督促指导,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进行挂牌督办。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将适时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改不认真、监管责任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到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依法执业情况自查和整改。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及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监督检查方法。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实名举报要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音。发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到位,决不可有案不查,包庇纵容。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密切协调配合。各县市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挂钩,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对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医疗广告、医疗服务价格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通报或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积极宣传有关工作进展,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查处大案要案时可邀请媒体跟踪报道,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密切关注近期相关舆情变化,认真梳理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专项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需分别于2016 年10 月25日、2017年7月15日前向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加盖公章),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并结合本级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2017年7月20日(含汇总表附件4-7)前形成全州专项监督检查阶段性工作总结上报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工作总结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联系人:骆庆华
联系电话:2352292(兼传真)
电子邮箱:cjzwsj@126.com
自治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吴杰
联系电话:2328937 13899635653
电子邮箱:516884430@qq.com
附件:1.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2. 二级、三级医院监督检查表
3.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监督检查表
4. 二级、三级医院监督检查汇总表
5.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监督检查汇总表
6.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汇总表
7.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1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为维护全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本医疗机构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纪守法,恪守医德,规范执业。
二、不在未取得或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形下开展诊疗活动,或在暂缓校验期间违规开展诊疗活动。
二、不伪造、涂改、变造、出卖、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科室、房屋等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三、不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急诊急救除外)、或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违规擅自开展输液业务。
四、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急诊急救除外)。
五、不通过虚假医疗、诱导医疗、过度医疗等方式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套取或变相骗取医保资金,为谋求高额回报而损害国家和患者利益。
六、不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七、不违规处置医疗废物。
八、不违规购进药品器械,或违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九、不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拒绝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紧急情况下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十、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二级、三级医院监督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类别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机构 资质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 | 是□ 否□ | ||
3.实际执业地点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 | 是□ 否□ | ||
4.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 是□ 否□ | ||
5.是否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 是□ 否□ | ||
6.是否出租承包科室 | 是□ 否□ | ||
医务 人员 | 医务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开展诊疗活动 | 抽查医师人, 资质合格人 | 每家抽查不少于20人 |
抽查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人, 资质合格人 | |||
医疗 技术 | 是否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 是□ 否□ | |
是否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 是否开展 是□ 否□ | 如开展,请列清单并逐项填写是否经登记或备案 | |
登记或备案 是□ 否□ | |||
是否开展医疗技术临床研究 | 是否开展 是□ 否□ | 如开展,请列清单并逐项填写是否备案、是否告知患者、是否收取费用、是否广告推广 | |
是否备案 是□ 否□ | |||
是否告知患者 是□ 否□ | |||
是否收取费用 是□ 否□ | |||
是否广告推广 是□ 否□ | |||
干细胞 临床 研究 或 临床 应用 | 是否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 | 是否开展 是□ 否□ | 如开展,请列清单并逐项填写是否备案、是否告知患者、是否收取费用、是否广告推广 |
是否备案 是□ 否□ | |||
是否告知患者 是□ 否□ | |||
是否收取费用 是□ 否□ | |||
是否广告推广 是□ 否□ | |||
是否开展干细胞临床应用 | 是□ 否□ | 如开展,请列清单 |
注:此表供监督检查时使用。
陪同检查人: 检查人: |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监督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类别 一级医院(含未定级)□ 门诊部□ 诊所□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机构 资质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 | 是□ 否□ | ||
3.实际执业地点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 | 是□ 否□ | ||
4.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 是□ 否□ | ||
5.是否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 是□ 否□ | ||
6.是否出租承包科室 | 是□ 否□ | ||
医务 人员 | 医务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开展诊疗活动 | 抽查医师人, 资质合格人 | 每家抽查20人。不足者,全查 |
抽查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人, 资质合格人 | |||
医学 文书 | 是否发现虚假检验、检查报告等 | 是□ 否□ | |
名称使用及医疗服务收费公示 | 1.医疗机构挂牌、使用、宣传的名称与登记名称是否一致 | 是□ 否□ | |
2.是否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是□ 否□ | ||
3.是否按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 | 抽查收费凭据 份,符合份 | ||
医疗 美容 | 1.使用的药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是□ 否□ | |
2.诊疗记录是否完整 | 是□ 否□ | ||
3.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是否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是□ 否□ | ||
4.是否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技术 | 是□ 否□ | ||
妇科及母婴保健技术 | 1.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 | 是□ 否□ | |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是□ 否□ | ||
3.是否按照登记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 是□ 否□ | ||
4.是否超范围开展不孕症诊疗 | 是□ 否□ | ||
5.是否违规开展无痛人流等母婴保健技术 | 是□ 否□ | ||
泌尿外科及性病诊疗 | 1.是否违规开展泌尿外科手术 | 是□ 否□ | |
2.是否超范围开展性病诊疗 | 是□ 否□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 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滴注活动的,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是□ 否□ | |
麻醉 管理 | 1.是否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 | 是□ 否□ | |
2.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师是否经过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 是□ 否□ | ||
其他 | 1.本次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是否通报或移送工商部门 | 是□ 否□ 未发现□ | |
2.本次检查中发现涉嫌违规收费的是否通报或移送物价部门 | 是□ 否□ 未发现□ | ||
3.本次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涉嫌违法生产、使用假冒伪劣药品的是否通报或移送药监部门 | 是□ 否□ 未发现□ | ||
4.本次检查中发现涉嫌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通报或移送司法机关 | 是□ 否□ 未发现□ | ||
5.本次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内宣传的医师、诊疗科目、诊疗技术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是否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 | 是□ 否□ 未发现□ | ||
6.本次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雇佣医托行为的,是否纳入本辖区内校验管理和不良记分管理 | 是□ 否□ 未发现□ |
注:1.此表供监督检查时使用。
2.被检查医疗机构不从事医疗美容、母婴保健技术等相关诊疗活动的,相应内容可不填写。
陪同检查人: 检查人: |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二级、三级医院监督检查汇总表
单位(盖章)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二级医院(家) | 三级医院(家) | ||
机构资质 | 检查医疗机构数 |
|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医疗机构数 |
|
| |
2.未按期校验的医疗机构数 |
|
| |
3.实际执业地点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医疗机构数 |
|
| |
4.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医疗机构数 |
|
| |
5.超出登记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数 |
|
| |
6.出租承包科室的医疗机构数 |
|
| |
医务人员 | 医务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开展诊疗活动 | 抽查人 资质合格人 | 抽查人 资质合格人 |
医疗技术 | 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数 | ||
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数 | |||
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数 | |||
干细胞临床研究或临床应用(如开展,请列清单)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数 | ||
开展干细胞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数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5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监督检查汇总表
单位(盖章)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一级医院(含未定级) | 门诊部 | 诊所 | |||
机构资质 | 检查医疗机构数 |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医疗机构数 | |||||
2.未按期校验的医疗机构数 | |||||
3.实际执业地点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医疗机构数 | |||||
4.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医疗机构数 | |||||
5.超出登记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数 | |||||
6.出租承包科室的医疗机构数 | |||||
医务人员 | 医务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开展诊疗活动 | 抽查人,合格人 | 抽查人,合格人 | 抽查人,合格人 | |
医疗文书 | 出具虚假检验、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书的医疗机构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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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使用及医疗服务收费 | 1.挂牌、使用、宣传的名称与登记名称不一致的医疗机构数 |
|
|
| |
2.未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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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未按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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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 | 检查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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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的药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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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诊疗记录不完整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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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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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技术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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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及母婴保健技术 | 检查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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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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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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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登记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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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范围开展不孕症诊疗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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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开展无痛人流等母婴保健技术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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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外科及性病诊疗 | 检查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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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开展泌尿外科手术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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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范围开展性病诊疗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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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 检查医疗机构数 | —— | —— |
|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滴注活动的诊所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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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管理 | 检查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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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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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使用未经过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疗机构数 |
|
|
| ||
其他 | 1.本次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是否通报或移送工商部门 | 发现 家 通报或移送家 | 发现家 通报或移送家 | 发现家 通报或移送家 | |
2.本次检查中发现涉嫌违规收费的是否通报或移送物价部门 | 发现家 通报或移送家 | 发现家 通报或移送家 | 发现家 通报或移送家 | ||
3.本次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涉嫌违法生产、使用假冒伪劣药品的是否通报或移送药监部门 | 发现家 通报或移送家 | 发现家 通报或移送家 | 发现家 通报或移送家 | ||
4.本次检查中发现涉嫌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通报或移送司法部门 | 发现家 通报或移送家 | 发现家 通报或移送家 | 发现 家 通报或移送家 | ||
5.本次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内宣传医师、诊疗科目、诊疗技术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是否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 | 发现家 下达意见书家 | 发现家 下达意见书家 | 发现家 下达意见书家 | ||
6.本次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雇佣医托行为的,是否纳入本辖区内校验管理和不良记分管理 | 发现家,纳入校验和不良记分管理家 | 发现家,纳入校验和不良记分管理 家 | 发现家,纳入校验和不良记分管理家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6
案件查处汇总表
单位(盖章)
类别 | 辖区 机构数 | 抽查 机构数 | 抽检率 | 查处案件数 | 违法情形(件) | 处理结果*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警告 (件) | 罚款 (件) | 罚没款 (万元) | 暂停 执业 (家) | 吊销诊疗科目 (家) | 吊销许可证 (家) | 吊销执业证书 (人) | 移送或通报其他部门 (件) | |||||
三级医院 | - | - | |||||||||||||||||||||
二级医院 | - | - | |||||||||||||||||||||
一级医院 (含未定级) | - | - | |||||||||||||||||||||
门诊部 | - | - | |||||||||||||||||||||
诊所 | - | - | |||||||||||||||||||||
合计 | - | - | |||||||||||||||||||||
个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注:A、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B、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C、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D、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E、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F、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G、出具虚假证明文件;H: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I、医务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开展诊疗活动;J、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K、其他。
* 以《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或通报函送达数量为准。
附件7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登记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吊证(诊疗科目)依据 | 吊证 机关 | 吊证 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注:1.被吊销诊疗科目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2.请填写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局 2016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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