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4/2016-000024 | 信息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发文日期: | 2016-07-29 |
文 号: | 昌州卫发〔2016〕2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州卫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卫生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人民医院: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卫食品发〔2016〕1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州卫生局研究制定了《2016年自治州卫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州卫生局联系人:骆庆华
联系电话/传真:0994-2352292
州疾控中心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994-2238063 13999567731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局
2016年3月17日
2016年自治州卫生系统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卫食品发〔2016〕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了解我州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州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二)早发现、早预警食源性疾病暴发,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
(三)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标准跟踪评价、风险管控和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类。
1.常规监测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监测样品包括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共3大类5种食品,监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禁用药物2大类指标,55项检测项目。共采集样品90份,检测样品80份,10份肉及肉制品养送自治区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监测样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肉与肉制品、水产及其制品、蛋与蛋制品、冷冻饮品、速冻米面制品、饮料、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地方食品共9大类食品12种食品,监测项目包括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2大类指标,12项检测项目。共采集样品135份,检测样品135份。
2.专项监测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监测样品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共1大类食品,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重金属残留1大类指标,总计10份样品,11种检测项目。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样,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专项监测。监测样品包括肉与肉制品、餐饮食品、儿童食品共3大类食品,监测项目包括寄生虫、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3大类指标,总计80份样品,10种检测项目。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全年对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昌吉州人民医院承担特定病原体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
3.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阪崎肠杆菌分离株。
4.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阪崎肠杆菌分离株。
5.专项监测。包括阪崎肠杆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
三、监测点和哨点医院的设置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监测点是指设置为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样品采集区域的县市。我州监测点为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县,根据监测县市食品种植、生产、流通、消费及饮食习惯等特点,确定采样地点和食品样品种类及数量(详见附件1)。
(二)哨点医院
全州所有县级行政区域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作为稍点医院,承担2016年自治州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稍点医院名单待发)。
四、监测工作要求
(一)采样要求
各监测点要严格按照《2016年自治州卫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2016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以下简称《监测工作手册》)有关样品采集运送的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采样要有代表性。
(二)监测方法
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推荐方法进行监测。
(三)监测结果报告
各监测网点要建立报告制度,按照“谁采集信息、谁录入;谁报告信息、谁审查”的原则报告监测数据和结果。监测结果报告应当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报告。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异常结果报告流程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4〕24号)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州疾控中心负责建立相关报告制度,报州卫生局备案。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1)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监测方案》中承担的监测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将监测结果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州卫生局。
(2)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在完成样品检测或接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反馈结果后5日内通过数据报告系统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除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并上报监测数据外,还应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汇总上半年监测情况和全年样品数据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州卫生局。
(3)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报送时限(详见附件1)
2.食源性疾病监测报送要求
(1)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哨点医院要根据任务安排,按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标本或检测结果(月均不得少于10例)。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县市卫生局在接到食源性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信息,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疾病暴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上报州卫生局。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要及时进行网络填报,并将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监测工作要求
(一)任务分工
1.州卫生局: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负责制定自治州监测工作方案,设置监测点,组织各县市实施与督导考核,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有效开展。
2.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州卫生局制定监测方案,并根据方案拟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承担全州监测样品的采集、检测及监测数据的分析、汇总和报送,按时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州卫生局上报监测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完成菌株的血清学初步鉴定,报送阳性菌株和异常结果。同时要积极参加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及质量控制考核工作;负责全州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数据统计、资料分析、信息管理,完成全州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全州卫生计生系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培训工作;负责州人民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县市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对食源性疾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和上报,并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4.各稍点医院:负责当地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生物标本采集、送检或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和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工作,同时要求认真完成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
(二)其他要求
1.强化督促落实。各县市卫生局要加强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对所属检测技术机构开展不少于2次的督导检查,督促哨点医院认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报告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监测结果,异常结果按要求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2.抓好质量控制。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县市人民医院要根据各自工作任务和关键环节,分别制定质量控制和监测方案,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严格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全州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督促做好样品规范采集、数据按时上报、结果分析、风险评估、质量控制(采样、留样和实验室检测)、食源性疾病报告等工作。昌吉州卫生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州监测工作计划制定、实施、质量控制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规范样品采集和结果报告。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综合考虑本地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计划),避免集中采样,原则上本地产的样品数量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60%。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进行扩大监测,并同时上报州卫生局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保障及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充实监测设备,培训技术人员,提高监测水平。要结合我州历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特点,做好监测试剂和监测方法等的应急储备,随时应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同时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县市业务指导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各县市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经费支持,保证食源性疾病监测及暴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5.落实监测经费。2016年监测补助经费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下发《关于核定及拨付2015年中央及自治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昌州财社字[2015]171号)执行,分别划拨至各县市(各单位)。各县市(各单位)要依据本地区监测计划,合理分配使用监测经费,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配套经费支持,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努力争取应急监测经费,保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监测工作。州卫生局将适时依据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各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
6.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同本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积极争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以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请各县市卫生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人民医院
根据各自的职责将本地区(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或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以及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及联络员名单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州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
附件: 1.2016年自治州卫生系统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2.2016年自治州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3.2016年自治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联络方式
附件1
2016年昌吉州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一、常规监测
(一)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监测
序号 |
食品 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采样地点 |
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承担 |
截止上报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地区(采样/检测) |
|||||||
1 |
蔬菜及其制品 |
蔬菜:鳞茎类以韭菜、洋葱、大葱和大蒜为主;芸薹属类以卷心菜和绿菜花为主;叶菜类小白菜、白菜、茼蒿和香菜为主;茄果类以青椒和茄子为主;瓜类以黄瓜和苦瓜为主;豆类以豇豆和菜豆为主;茎类以芹菜为主;根茎和薯芋类以萝卜、胡萝卜、山药和马铃薯为主。 |
农药残留类3类29种,包含有机磷类16种:乙酰甲胺磷、氧乐果、水胺硫磷、三唑磷、灭线磷、氯唑磷、久效磷、甲基异柳磷、甲基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乐果、杀扑磷;氨基甲酸酯类6种: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拟除虫菊酯类7种: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 |
√ |
√ |
共40份 |
采集市售样品,可根据当地消费情况确定品种及数量,农贸市场与商店的样品比例为1:1。 |
昌吉州(40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分2次上报数据。 |
6月10日 12月10日 |
|||||
5月采样检测:昌吉市5份 玛纳斯5份 吉木萨5份 阜康市5份 5月采样检测:昌吉市5份 玛纳斯5份 吉木萨5份 阜康市5份 |
||||||||||||||
2 |
水果及其制品 |
以苹果、杏子、梨、桃、无花果、柑橘等主流消费水果品种为主 |
农药残留类杀虫杀菌剂1类16种:烯酰吗啉、五氯硝基苯、嘧霉胺、咪鲜胺、甲霜灵、甲基硫菌灵、腐霉利、福美锌、福美双、三唑酮、多菌灵、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苯醚甲环唑、百菌清 |
√ |
√ |
√ |
共20份 |
采集市售样品,可根据当地消费情况确定品种及数量,各采样环节的样品比例2:2:1。 |
昌吉州(20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1月10日 |
||||
6月采样检测:昌吉5份 阜康5份 奇台5份 吉木萨5份 |
||||||||||||||
以葡萄、西瓜、哈密瓜、桑葚、草莓、杨梅、蓝梅、樱桃、猕猴桃等为主 |
农药残留类杀虫杀菌剂16种:烯酰吗啉、五氯硝基苯、嘧霉胺、咪鲜胺、甲霜灵、甲基硫菌灵、腐霉利、福美锌、福美双、三唑酮、多菌灵、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苯醚甲环唑、百菌清;植物生长调节剂1类6种:多效唑、赤霉素、2,4-二氯苯氧乙酸、噻苯隆、氯吡脲、4-氯苯氧乙酸 |
√ |
√ |
√ |
共20份 |
采集市售样品,可根据当地消费情况确定品种及数量,各采样环节的样品比例2:2:1。 |
昌吉州(20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1月10日 |
||||||
7月采样检测:昌吉5份 吉木萨5份 阜康5份 奇台5份 |
||||||||||||||
3 |
肉及肉制品 |
猪肉、牛肉、羊肉 |
禁用药物1类4种: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 |
√ |
√ |
共5份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鉴于饮食差异,样品品种及数量可根据当地饮食习惯自行确定,只采集生猪肉、牛肉、羊肉,不得采集熟肉制品;商店和农贸市场的采样比例为1:1。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各地州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送样,接到反馈结果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数据。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样截止日期:10月10日。 数据报告截止日期:12月10日。 |
|||||
8、9月采送自治区检测: 昌吉3份 木垒2份 |
||||||||||||||
猪肝、牛肝、羊肝 |
禁用药物1类4种: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 |
√ |
√ |
共5份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鉴于饮食差异,样品品种及数量可根据当地饮食习惯自行确定,只采集生猪肝、牛肝、羊肝,不得采集熟肉制品;商店和农贸市场的采样比例为1:1。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各地州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送样,接到反馈结果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数据。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样截止日期:10月10日。 数据报告截止日期:12月10日。 |
|||||||
8、9月采送自治区检测: 昌吉3份 木垒2份 |
||||||||||||||
合计 |
3大类5种 |
2大类55检测项目 |
共90份(其中10份样品送自治区) |
昌吉州(90/80) |
注: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以下相同。
(二)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承担 |
截止上报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地区(采样/检测) |
|||||||
1 |
特殊膳食用食品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的产品)、大肠菌群;食源性致病菌2种:阪崎肠杆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 |
√ |
√ |
√ |
共10份 |
包括婴幼儿羊奶粉。适宜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乳粉不低于总样品量的1/2。每季度开展一次。 |
昌吉州(10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每季度开展一次: 昌吉4份 阜康3份 吉木萨2份 网购1份 |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食源性致病菌2种:阪崎肠杆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 |
√ |
√ |
√ |
共5份 |
采样时间第二、三、四季度。 |
昌吉州(5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昌吉2份 阜康2份 玛纳斯1份(5、8、月各采2份10月采1份) |
||||||||||||||
2 |
肉与肉制品 |
生禽肉(鸡肉、鸭肉等)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食源性致病菌3种:沙门氏菌、弯曲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 |
√ |
√ |
√ |
√ |
共10份 |
包括鲜、冷却、冻等,7-8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 |
昌吉州(10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7月采一次:昌吉2份 木垒2 份 阜康1份 10月采一次:昌吉2份 木垒1份 阜康2份 |
||||||||||||||
熟肉制品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食源性致病菌3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 |
√ |
√ |
共10份 |
仅采集散装熟肉制品,每季度开展一次。 |
昌吉州(10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昌吉4份 玛纳斯2份 阜康4份(3月采一次,4-6月采一次, 7-9月采一次) |
||||||||||||||
3 |
水产及其制品 |
动物性海水产品 |
食源性致病菌3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包括毒力基因)、沙门氏菌 |
√ |
√ |
√ |
√ |
共10份 |
包括活、鲜、冰鲜、冷冻等,7-8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 |
昌吉州(10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昌吉5份 阜康5份 7月采一次 10月采一次 |
||||||||||||||
4 |
蛋与蛋制品 |
鲜蛋(鸡蛋、鸭蛋等) |
卫生指示菌1种: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食源性致病菌1种:沙门氏菌 |
√ |
√ |
√ |
√ |
|||||||
昌吉5份 阜康5份 (3月采一次;5月采一次;8月采一次) |
共5份 |
分别检测蛋壳和蛋内容物,第一、二、三季度各开展一次。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0月10日 |
||||||||||
5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食源性致病菌3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 |
√ |
√ |
共5份 |
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0月10日 |
||||
昌吉3份 阜康2份 (4月采一次;9月采一次) |
||||||||||||||
6 |
速冻米面制品 |
生制品 |
食源性致病菌3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 |
√ |
√ |
√ |
共5份 |
重点关注散装产品,7-8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昌吉1份 奇台1份 阜康1份 吉木萨1份 网购1份 |
||||||||||||||
熟制品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食源性致病菌3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 |
√ |
√ |
√ |
共5份 |
重点关注散装产品,7-8月、10-11月各开展一次。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昌吉1份 奇台1份 阜康1份 吉木萨1份 网购1份 |
||||||||||||||
7 |
饮料 |
鲜榨果蔬汁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食源性致病菌3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 |
√ |
√ |
√ |
共10份 |
仅采集物理压榨的鲜榨果蔬汁。在夏季开展监测。 |
昌吉州(10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0月10日 |
|||
昌吉5份 阜康5份 6月采集 |
||||||||||||||
8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 |
卫生指示菌1种:大肠菌群;食源性致病菌1种沙门氏菌 |
√ |
√ |
√ |
√ |
共10份 |
预包装、散装比例约2:1,第二季度开展。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7月10日 |
|||
昌吉3份 网购2份 阜康3份 玛纳斯2份 |
||||||||||||||
9 |
地方食品 |
熏马肠、三凉食品(凉粉、凉皮、凉面)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食源性致病菌4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肉毒毒素(仅限熏马肠) |
√ |
√ |
√ |
√ |
共50份 |
采样时间4月~10月。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数据截至上报时间是10月10日,相关监测报告上报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 |
|||
昌吉20份 奇台10份 阜康10份 玛纳斯10份 5、7、9月采集 |
||||||||||||||
合计 |
9大类12种 |
2类12个监测项目 |
共135份 |
采样/检测:昌吉州(135/135) |
注:1.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所有食品中沙门氏菌分离株进行血清学确认复核,以及开展副溶血性弧菌的毒力基因检测。
2.各地州需要在检出所有食源性致病菌阳性菌株后的5日内,将阳性菌株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鉴定。
3.样品采集应覆盖城市和农村,包括城乡结合部,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二、专项监测
(一)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专项监测
序号 |
食品 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承担 |
截止上报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地区(采样/检测) |
|||||||
1 |
食品接触材料 |
食品用纸制品 |
重金属残留量8种(Pb、Cd、Hg、As、Sb、Ni、Cr、Ba)、双三嗪氨基二苯乙烯类荧光增白剂残留量(11种) |
√ |
√ |
√ |
√ |
共10份 |
采集用于接触食品的纸袋、纸盒、纸桶、纸杯、纸碗、纸碟、纸盘、包装纸、垫纸、食品加工纸等,品种及数量可根据当地生产和消费情况进行分配;不采集纸塑复合材质包装样品,比如利乐包装、纸塑复合袋等。生产环节采样数量根据实际各省生产企业数量定,总数应不低于500份样品;商店、农贸市场和网店的样品数量平均分配;定型包装与散装的采样比例为1:1。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各10份)/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各地州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送样,接到反馈结果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数据。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样截止日期:9月30日。 数据报告截止日期: 11月10日 |
|||
昌吉3份 奇台3份 阜康2份 网购2份 |
||||||||||||||
合计 |
1大类1种 |
1类11种监测项目 |
共10份 |
采样/检测:昌吉州(10/0)(送自治区) |
注:学生饮用奶采样生产企业名单及采样单位:乌鲁木齐伊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采样)、新疆天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采样)、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采样)、阿克苏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采样)、克拉玛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品厂(克拉玛依市采样)、喀什南达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采样)。
(二)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专项监测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承担 |
截止上报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地区(采样/检测) |
|||||||
1 |
肉与肉制品 |
生鲜猪肉 |
寄生虫类2种:猪带绦虫、旋毛虫 |
√ |
√ |
共30份 |
采样环节中C2仅包括农村农贸市场。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昌吉10份 阜康10份 木垒10份 (4、8、10月各采10份) |
||||||||||||||
生鲜牛肉 |
寄生虫类1种:牛带绦虫 |
√ |
√ |
共25份 |
采样环节中C2仅包括农村农贸市场。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昌吉10份 阜康8份 木垒7份 (4月采10份;8月采8份; 10月采7份) |
||||||||||||||
2 |
餐饮食品 |
街头流动快餐(流动餐车)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不包括含益生菌的食品和发酵食品)、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食源性致病菌5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 |
共10份 |
包括工地、景区周围等人员密集地区,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昌吉4份 阜康3份 玛纳斯3份 (5月采6份;8月采4份) |
||||||||||||||
学生午餐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不包括含益生菌的食品和发酵食品)、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食源性致病菌5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 |
共10份 |
幼儿园和大、中、小学校供应的午餐。大学食堂采样量不超过总样品量的1/6;应覆盖城市和农村的学校。每季度开展一次。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12月10日 |
||||||||
昌吉4份 奇台3份 阜康3份 (3月采3份;5月采4份;10月采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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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儿童食品 |
学校周边即食儿童食品 |
卫生指示菌2种:菌落总数(不包括含益生菌的食品和发酵食品)、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食源性致病菌4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
√ |
√ |
共5份 |
包括焙烤油炸食品、米面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等微生物风险较高的即食食品;小学和幼儿园周边小商铺和流动摊点,农村和城市的样品量比例约为1:1,采样时间为6月份。 |
昌吉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采样和检测工作任务。 |
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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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采集:昌吉3份 阜康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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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大类5种 |
3类10种 |
共80份 |
采样/检测:昌吉州(80/80) |
附件2
2016年自治州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依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统一确定。
(一)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
(二)工作内容
1.病例信息采集。昌吉州在全州7个县市确定哨点医院承担2016年自治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稍点医院名单待发)。确定的哨点医院须对本辖区疑似与食品有关或符合病例定义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其中,州人民医院还应对以腹泻症状为主诉就诊的门诊病例采集生物样本,每月不少于10份。
2.病原检验。由州人民医院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和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承担生物标本病原检验。采集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就诊病例生物标本,监测指标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州疾控中心需将监测出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送自治区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三)监测方法
具体方法详见《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1. 各哨点医院应当及时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和标本检验数据,并向当地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验数据,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现有共同饮食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同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其他要求。
医疗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生物标本的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菌株复核鉴定,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监测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依据。
(二)监测内容
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三)监测方法
具体方法详见《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1.各级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确认为暴发的,应当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基本情况。
3.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卫生计生(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源性疾病暴发通知后,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并及时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送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4.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调查后,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基本情况;调查完毕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三、专项监测
(一)目的。
对重要食源性致病菌的感染病例的带菌状况进行基线调查,为开展风险评估、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提供基础数据。
(二)监测内容。
由州人民医院开展阪崎肠杆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
(三)监测方法
具体方法详见《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州人民医院应及时将病例监测信息和标本检验数据录入相应个案调查表,并报告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对阳性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附件3
2016年自治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联络方式
地(州、市)县(市、区)
部门 |
姓名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QQ号 |
|
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 |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 |
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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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理化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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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微生物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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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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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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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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哨点医院工作负责人 |
(哨点医院名称1.) |
||||
(哨点医院名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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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县市均需填写此表,由各县市卫生局汇总上报;
2.因工作需要需备注说明的,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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