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4/2015-000070 | 信息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发文日期: | 2015-06-12 |
文 号: | 昌州卫发〔2015〕8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2015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卫生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近年来,集中空调广泛应用于宾馆、商场、医院、大型超市、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用于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微小气候,具有制冷/热快速、节能、高效、舒适、使用方便、噪声小等优点。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存在不按规定安装新风、回风装置,未定期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未定期开展检查、检测、维护和清洗消毒,不进行卫生学评价,缺乏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污染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室内空气质量及人体健康,大大增加了呼吸道疾病传播的风险。为全面提高自治州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防止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进一步推动我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15年自治区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昌吉州2015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局
2015年6月12日
昌吉州2015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全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情况,探索建立切合我州实际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模式,督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单位加强自身管理,推动集中空调的清洗消毒工作,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减少传染病通过公共场所传播的机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检查范围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宾馆、商场、超市、影剧院、音乐厅、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候诊室、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三、检查内容
(一)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及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施设置、清洗消毒、经常性卫生检查、维护记录和实际运行情况;
(四)卫生学评价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7月20日前完成)
各县市结合日常监督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摸底调查(附表1、附表3),并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附表2),摸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在摸底调查的同时,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公共场所要及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宣传培训阶段(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负责人、卫生管理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管理相对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的认识,了解和掌握整治工作要求和相关卫生知识。
(三)检查督促整改阶段(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
由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组织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要求进行卫生管理、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卫生监测和评价。
(四)总结公示阶段(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形成分析评估报告,并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将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卫生状况和卫生学评价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正确引导消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对减少传染病通过公共场所传播的机会,特别是减少呼吸道疾病的传播,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切实推进各项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建立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县市卫生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具体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开展各项工作。要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信息,建立每户监管分户档,分户档内容需包括使用单位基本情况、使用的集中空调竣工图、日常卫生维护及清洗消毒制度、空调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日常监督监测、卫生学评价等资料。对于在本县市工作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我局和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反映,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深入宣传,加强沟通
大力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宣传教育,加强与公共场所信息沟通与交流,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的氛围,不断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
(四)加大力度,强化执法
各县市要结合公共场所重点卫生监督工作和量化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检查范围必须覆盖辖区内所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凡未按规范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不得评为A级。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确定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单位,依法立案查处。专项整治结束后,对不按规范开展工作,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请各县市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报表》(附件3)、调查摸底报告(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报州卫生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并2015年9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州卫生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
联系人:闫斌王晨
电话:2329207
邮箱:1505827131@qq.com
附件: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
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检查表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报表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
公共场所类别: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卫生许可证号和发证日期 | |||
建筑面积 | ()m2 | ||
空调管理及维修人员数 | ()人 | ||
空调管理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使用年限 | □5年以下□5至10年□10年以上 | |
通风管道面积 | ()m2 | ||
空调类型 | □全封闭式□直流式□混合式 | ||
新风机组数量 | ()组 | ||
送风口数量 | ()个 | ||
风机盘管数量 | ()台 | ||
冷却塔数量 | ()台 | ||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装置 | □有□无 | ||
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 | □有□无 | ||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 □有□无 | ||
卫生状况 | 卫生管理制度 | □有□无 | |
日常卫生检查记录 | □有□无 | ||
消毒清洗记录 | □有□无 | ||
清 洗 消 毒 | 是否委托专业清洗公司 | □是□否 | |
清洗消毒时间 | 年月 | ||
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有□无 |
填表人:填表时间:
附件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结论:□良好□一般□差
检查项目 | 指标 | 检查内容 | 合 格 | 不合格 | 备注 |
卫生管理 | 制度 | 有全的卫生管理责任制和卫生管理制度。 | |||
人员 | 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
工程人员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 | |||||
档案 | 建立健全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档案。档案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书、清洗消毒记录、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空调故障事故特殊情况记录、空调系统竣工图、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 ||||
一般要求 | 空调 机房 | 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干燥、清洁,无杂物。 | |||
设施 | 新风直接来自室外。 | ||||
新风口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等污染源。 | |||||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有装防鼠、防虫设施。 | |||||
空调系统设置可控制关闭回风及新风的装置。 | |||||
有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 | |||||
有符合要求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 |||||
供风管系统有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 |||||
应急要求 | 预案 | 有应急处理责任人。 | |||
有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清洗消毒方法等。 | |||||
空调系统停用有其它通风措施。 | |||||
卫生学要求 | 有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 ||||
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有记录。 | |||||
空气净化过滤材料每六个月清洗或更换一次,有记录。 | |||||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有记录。 |
陪同检查人:监督员: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报表
卫生监督所(公章)填报日期:
公共场所 类别 | 集中 空调 数量(户) | 使用年限 | 清洗消毒 数量(户) | 空调管理及维修人数 | 检查 户数 | ||
5年以下 | 5~10年 | 10年以上 | |||||
住宿业 | |||||||
美容美发 | |||||||
游泳场所 (体育场) | |||||||
沐浴场所 | |||||||
影剧院(录像厅、舞厅等) | |||||||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 |||||||
商场(店)、超市 | |||||||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 |||||||
其它 | |||||||
合计 |
填表人:审核人:负责人:
附件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卫生监督所(公章)填报日期:
序 号 | 单位名称 | 经营 范围 | 集中空调类型 | 集中空调使用开始时间 | 内部卫生管理 | 清洗消毒情况 | 备注 | ||||
卫生管理制度 | 日常卫生检查记录 | 消毒清洗记录 | 清洗消毒时间 | 是否委托专业清洗公司 | 有无检测或评价报告 | ||||||
注:1.经营范围: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标注的经营项目;
2.集中空调类型:请查阅集中空调竣工验收材料后填写,如:全封闭(循环式新风+回风管道)、直流式(全新风式+风机盘管)、混合式等;一个单位涉及多种类型的请全部填写。
3.“集中空调卫生状况”请填写:有/无;
4.如委托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的请填写清洗公司名称。
5.清洗消毒后有检测或评价报告的请填写出具报告的机构名称。
填表人:审核人:负责人:
上一篇: 关于成立昌吉州卫生...
下一篇: 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