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4/2015-000066 | 信息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发文日期: | 2015-03-13 |
文 号: | 昌州卫发〔2015〕2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自治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
各县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四新”和“三性”的原则,经审核确定2015年度第一批自治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计130项,现予以公布,并就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获准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文件公布的天数和授予学分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训,授课内容必须与申报的内容一致。各项目主办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举办时间、培训地点、项目编号和名称、授予学分数,不得增减培训内容,不得与其他项目合并举办。确需变更的,由县市卫生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并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报州卫生局医政科备案。
二、项目结束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核材料报州卫生局医政科。审核材料包括: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学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单位等信息,须学员签到原件)、意见反馈表、课程讲义、试卷样卷(学员试卷可不提供)、各县市卫生局监管证明。审核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报送。
三、县市卫生局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2〕4号)和《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系统网络化管理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3〕8号)要求,充分发挥监管职责,通过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加强项目监管力度,督促各项目按要求举办。今后,对学员刷卡进行严格管理,必须做到一人一卡一刷,杜绝代替他人刷卡、代替他人参加培训、代替他人答卷等现象的发生。对项目举办后进行补录的,原则上不授予学分,确有特殊原因的,项目主办单位须向州卫生局医政科以书面方式予以说明。
四、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各项经费收支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要求。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州卫生局医教科联系。
联系人:李博、王芳联系电话:2344935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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