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11-06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 名 称: | 昌吉州水肥一体化智能施肥技术推广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
昌吉州水肥一体化智能施肥技术推广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普及水肥一体化智能施肥技术应用,规范和加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昌吉州财政出资5000万元设立,专门为昌吉州银行金融机构向昌吉州辖区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销售液体肥发放贷款提供保障,对不良贷款本金进行相应补偿。
第二章 基金服务对象
第三条 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水肥销售企业。依法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三会”(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治理结构,重大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设立条件并完成登记注册手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家庭农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规模且运行良好,经营相对集中连片,达到一定的种植规模要求,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五)水肥经销商。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自身有一年以上从事该行业经验,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营业执照齐全,批发零售符合行业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支持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在州域内销售液体肥时,因扩大购销规模,增加销量而增加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一)从事水肥销售的国有企业、州域内农业产业化企业;
(二)从事水肥销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五条 水肥生产企业、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由州县农业农村局筛选推荐。具体程序为:
(一)水肥生产企业筛选推荐。水肥生产企业原则上为昌吉州各县(市)农高区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固定资产且无不良生产记录具有一定承担风险能力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经州、县农业农村局筛选汇总后,推荐相关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确定合作企业,并签订水肥生产企业全额承担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符合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产生利息的相关协议。
(二)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筛选推荐。有贷款意愿的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向水肥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由水肥生产企业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筛选汇总后,推荐相关金融机构确定。
(三)金融机构负责对申请贷款的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资格条件等审核把关,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为其提供优质便捷的信贷服务。
第六条 金融机构按照基金余额的至少20倍确定总合作额度,合作额度应根据实际账面余额实行动态调整;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金融机构依据水肥生产企业、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三方州域内销售使用协议为依据发放贷款,确保使用用途和范围。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发放的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周期一般为1年。
第三章 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 在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账户,采取“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方式进行管理,州财政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金。
第四章 违约贷款清偿和追偿
第九条 不良贷款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和经办银行三方共同认定。经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贷款主体,不良贷款本金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经办银行按照6:4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 银行机构于每季度末将不良贷款清单和相关资料报送州财政局和州农业农村局,经三方共同认定后,首先由银行机构积极追偿,经法院立案且贷款逾期6个月仍无法偿还的贷款损失,从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拨付资金进行补偿。对贷款实际用途不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履责不严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得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已兑现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后续追偿事宜,追偿回来的资金,应按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跟踪经办银行追偿事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暂停新发放贷款(不含存量客户收回再贷)。
(一)年度不良贷款率超过3%。
(二)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义务。
(三)代偿后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已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且基金合作机构未及时补足。
(四)不符合监管规定。
(五)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或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业务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正常运作期间不得随意退出。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要加强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管,州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水肥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贷款使用范围的监督,经办银行负责加强贷后管理。各方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州财政局组织对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要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套取财政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金融办、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暂定三年,如遇政策调整再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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