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10-2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新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科学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的风险评估。
第三条 选址风险评估应当以动物疫病防控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高效便民、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新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风险评估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和人员情况等材料(见附件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六条 县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可以从本级、上级或从上级组建的风险评估专家库中邀请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需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3年),前往现场开展选址风险评估工作,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地(州、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可成立风险评估专家库。
第七条 选址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场区周边天然和人工地理屏障、饲养环境、人畜分布及野生动物活动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
第八条 选址风险评估采用现场打分制,满分100分(见附件2)。专家组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可以设立”。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设立”,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再次实地确认合格,签署意见“可以设立”。其他情形为“不建议设立”。专家组应当对评估结论做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不予进行选址风险评估。
第十条 对于农业产业园区内的动物饲养场(种畜场)、屠宰场等场所进行现场风险评估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参考生物安全隔离的相关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通过动物防疫条件现场选址风险评估的场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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