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关于“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4-10-31 22:30:44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1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我州是农作物种子重要生产基地,种子生产不仅能够保障本地区用种需求,同时辐射周边地州及省市。同时按照救灾备荒工作要求,我州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储备充足,也未发因不可抗力原因,因此,截至目前该行政许可事项未发生。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