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关于“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我州是农作物种子重要生产基地,种子生产不仅能够保障本地区用种需求,同时辐射周边地州及省市。同时按照救灾备荒工作要求,我州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储备充足,也未发因不可抗力原因,因此,截至目前该行政许可事项未发生。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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