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关于执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2024-10-31 22:28:45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州农业农村局主要承担指导全州设施农业生产相关工作。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昌吉州食用菌生产实际,我州目前没有生产、经营、销售母种、原种和栽培种的生产单位及个人。母种、原种都是种植单位或个人从疆外和乌鲁木齐市等有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栽培种则由生产单位或个人通过原种扩繁取得并自用,我州目前未收到母种、原种和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故未开展审核和核发工作。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将继续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和核发的服务工作,指导全州设施农业生产,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