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行政裁决事项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2024-10-31 22:06:45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200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2013、2014年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昌吉州各县市在当地政府指导下设立了县(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然而,仲裁工作需要具备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农村情况并掌握仲裁技巧的专业人员。目前,全州仅玛纳斯县1人持有自治区颁发的仲裁员证,同时还存在经费保障不足、基层队伍不健全的问题,且农民和基层干部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有限,当事人不习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仍倾向于传统的上访方式。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均通过信访调解化解,无仲裁调解和裁决化解的案例。针对这一情况,下一步州农业农村局将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推动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构建“示范判决 + 委托调解 + 司法确认”多元化纠纷解纷机制,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有效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