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受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申请自治区、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品种、来源。
1. 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系)、配套系(品种名称应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的品种名称相一致), 或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系)、配套系,并符合品种(系)标准及自治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和布局。
2. 种畜禽来源清楚。自治区内繁育及从国内其他地方引进的种畜禽,应当附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完整的家畜系谱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从国外引进的种畜禽,应具有法定授权机构提供的系谱资料和检疫合格证明。
(二)育种核心群规模(指单品种(系)数量,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除外)。
1. 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奶牛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300头。
2. 种羊场。细毛羊、绒山羊、地方肉羊(兼用)及其它绵(山)羊,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1000只。进口肉羊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
3. 种马场。本地品种一级以上基础母马不少于100匹。新品系一级以上基础母马不少于50匹。国外引进品种一级以上基础母马不少于30匹。
4. 种猪场。单品种一级以上基础母猪不少于200头。配套系一级以上基础母猪不少于400头。
5. 种鸡场。祖代鸡场单批次饲养量在5000套以上,为3-4个系配套。父母代鸡场单批次饲养量在10000套以上,为本品种所规定的双杂交配套。
6.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群体规模(单品种规模)。牛、马、驴、鹿、骆驼的基础母畜不少于50头(匹、峰)。羊的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家禽的基础母禽不少于300羽。
7. 其它种畜禽另定。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畜禽饲养、繁育、生产性能测定、防疫、诊疗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种畜禽生产管理。
1. 有科学完善且计划实施5年以上的育种规划或繁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选种选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2. 有真实完整的种畜禽系谱资料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对种畜禽养殖场(区)进行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含电子档案)并长期保存;
3. 各畜禽品种应根据育种体系要求建立核心群,并采用电子标识建立个体档案;
4. 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猪的年更新率为25%以上,鸡的年更新率为100%, 水禽的年更新率为50%以上,牛、羊的年更新率为20%以上,马、驴、驼、鹿的年更新率为8%以上;其它畜禽品种的年更新率为10%以上;
5. 生产的种畜禽质量应符合本品种(系)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执行,国外引进的品种参照供种方提供的有关标准执行;
6. 应有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按照营养标准配制日粮,满足不同畜禽品种、其不同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免疫程序,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和人畜共患病检疫净化制度,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相关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办理材料: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新办)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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