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9-17 12:10:48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有些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处罚,其中部分危害严重,需要从重处罚。动物防疫法对负有动物防疫责任的主体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对动物防疫工作规定了严密的制度和规则。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隔离、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或者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对饲养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等,无论责任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主体、执业兽医,还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责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对应的条文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后果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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