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如何处罚?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法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七条,属于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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