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如何处罚?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虽然法律没有要求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申请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但明确了开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专门经营和兼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提出了具体的防疫条件要求。
对于不符合开业条件的集贸市场,属于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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