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和相关器具的,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9-01 16:34:20 来源:新疆动物检疫监管公众号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未按规定处置的,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因未按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其污染的有关物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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