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处罚结果说明(农资执法)
发布日期: 2024-10-31 20:18:28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直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农业农村局名义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及相关活动,其农资执法科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252项。其中农资执法科52项,我局逐项梳理办事结果,其中3项行政处罚事项办理(第23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处罚。第32项: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第102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因案件未办结没有公示在昌吉州人民政府网(昌吉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专栏,其余49项行政处罚事项公示情况说明如下:

1.第24项: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

2.第25项: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3.第26项: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4.第27项: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5.第28项: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6.第29项: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7.第30项: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8.第31项: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9.第32项: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0.第33项: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11.第34项: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12.第35项: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13.第36项: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14.第37项: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5.第38项: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16.第67项: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17.第68项: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18.第69项: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9.第70项: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20.第71项: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21.第79项: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22.第80项:对未履行回收废旧农田地膜责任,或未按要求回收,或回收后未交到指定回收网点,或者未将回收的废旧农田地膜全部资源化利用的处罚

23.第92项: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24.第93项: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25.第94项: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6.第95项: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7.第96项: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8.第97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处罚

29.第98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30.第99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31.第100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 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32.第101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33.第103项: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34.第104项: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35.第138项: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36.第139项: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37.第140项: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38.第141项: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处罚

39.第142项: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40.第143项: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41.第144项: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42.第145项: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处罚

43.第146项: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处罚

44.第147项: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45.第148项: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处罚

46.第149项: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47.第150项: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48.第151项: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49.第152项:对抽查检验连续 2 次不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截至目前,昌吉州农业农村局2024年未产生上述49项行政处罚事项的业务。同时,我们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农资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也欢迎广大公众及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和投诉。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州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农资产品安全事业的健康发展。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