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机构,其下设综合渔政执法科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审核、报批、报备;负责提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受理行政执法投诉,配合调查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各类证章标志的管理;开展水产养殖兽药及其它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全州水产养殖场所开展水产品养殖巡查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负责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督管理,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负责全州渔业船舶及船员执法工作,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负责开展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农业执法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等。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252项,其中综合执法科(渔政执法科)67项,我局逐项梳理公示情况说明如下:
第72项: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处罚。
第73项: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第207项: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第208项: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
第209项: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210项: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处罚。
第211项: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第212项: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第213项: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第214项: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第215项: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第216项: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第217项: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218项: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219项: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处罚。
第220项: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处罚。
第221项: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第222项: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处罚。
第223项: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处罚。
第224项: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
第225项: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
第226项: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第227项: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处罚。
第228项: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第229项: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处罚。
第230项: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第231项: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
第232项: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第233项:对擅自转让水上无线电频率行为的处罚。
第234项:对违法违规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处罚。
第235项: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渔业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第236项: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第237项: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第238项: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第239项: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 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第240项: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第241项: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第242项: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第243项: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第244项: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第245项: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第246项: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处罚。
第247项: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处罚。
第248项: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处罚。
第249项: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应当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等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250项: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处罚。
第251项: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第252项: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第253项: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第254项: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第255项: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行为的处罚。
第256项:对从事水产养殖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第257项:对在禁渔区和季节性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处罚。
第258项: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造成渔业资源破坏的处罚。
第259项: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第260项: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行为的处罚。
第261项: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处罚。
第262项: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
第263项: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处罚。
第264项: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 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处罚。
第265项:对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第266项: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第267项:对渔港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268项:对渔业船舶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行为的处罚。
第269项:对渔业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第270项: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行为的处罚。
第271项: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处罚。
截至目前,昌吉州农业农村局2024年未产生上述67项涉及综合渔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业务。同时,我们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强综合渔政执法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也欢迎广大公众及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和投诉。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州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全州渔政执法工作,加强对水产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水产养殖场所水产品养殖巡查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共同推动昌吉州综合渔政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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