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直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农业农村局名义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及相关活动,其动物卫生执法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辖区内有关单位执行《动物防疫法》等动物卫生法律规范及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责对经营、运输、屠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负责对养殖、屠宰、隔离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及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养殖、屠宰、诊疗、运输等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及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及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负责跨省调运动物的备案、落地监管的监督检查及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负责对辖区内检疫申报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州局做好全州兽医队伍管理、培训工作。
动物卫生执法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252项。其中:动物卫生执法科49项,我局逐项梳理公示情况说明如下:
1.第88项: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2.第89项: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处罚
3.第90项: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4.第109项: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处罚
5.第110项: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6.第111项: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7.第112项: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8.第113项: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9.第114项: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10.第115项: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11.第116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12.第117项: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3.第118项: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14.第119项: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15.第120项: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6.第121项: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7.第122项: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18.第123项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9.第124项: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20.第125项: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1.第126项: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处罚
22.第127项: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3.第128项: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24.第129项: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处罚
25.第130项: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26.第153项: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27.第154项: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28.第155项: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处罚
29.第156项: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30.第157项: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处罚
31.第158项: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处罚
32.第159项: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33.第160项: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34.第161项: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35.第162项: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36.第163项: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37.第164项: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38.第165项: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39.第166项: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40.第167项: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41.第169项: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处罚
42.第170项: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43.第178项:对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处罚
44.第179项:对销售、收购、运输、屠宰未按照规定佩挂畜禽标识的牛、羊、猪等动物的处罚
45.第180项: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处罚
46.第181项:对随意弃置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47.第182项:对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未主动接受沿途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的处罚
48.第183项:对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未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目的地,中途转运、销售和更换,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未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49.第184项:对动物、动物产品运抵目的地后,需要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分销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向购买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出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处罚
截至目前,昌吉州农业农村局2024年未产生上述49项行政处罚事项的业务。同时,我们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动物卫生执法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也欢迎广大公众及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动物卫生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和投诉。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州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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