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机构,农机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执法科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农机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安全技术检验等牌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对农机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培训考试、核发驾驶证、换证等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执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农机违章处罚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以及事故复核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
农机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252项。其中:农机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涉及20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梳理办事结果,其中3项行政处罚事项,第189项“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第191项“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第199项“对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办理结果已公示在昌吉州人民政府网(昌吉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专栏。其余17项行政处罚事项公示情况说明如下:
1、第187项: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2、第188项: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处罚;
3、第190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4、第192项: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5、第193项: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6、第194项: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处罚;
7、第195项: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处罚;
8、第196项: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9、第197项: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承揽维修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10、第198项:对为农牧民出具虚假拆解回收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11、第200项:对不安装、不使用定位管制终端等行为的处罚;
12、第201项:对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或者油气销售企业向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供油供气的处罚;
13、第202项:对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14、第203项:对造成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的责任者的行政处罚;
15、第204项: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16、第205项: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处罚;
17、第206项: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截至目前,2024年未产生上述17项行政处罚事项的业务。下一步,我们将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坚持聚焦农机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作业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强农机和大型工程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欢迎广大公众及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农机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和投诉。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州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上一篇: 【行政处罚】昌吉州...
下一篇: 【权责清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