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处罚结果说明(种子执法)
发布日期: 2024-10-31 18:30:26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直属单位。种子执法科是内设科室之一,具体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和农业非法转基因行为等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种子执法科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252项。其中:种子执法科30项,我局逐项梳理办理结果,其中1项行政处罚事项,第43项“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处罚”的办理结果已公示在昌吉州人民政府网(昌吉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专栏。其余29项行政处罚事项公示情况说明如下:

1.第20项: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2.第21项: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3.第22项: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4.第39项: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5.第40项: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6.第41项: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处罚

7.第42项: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处罚

8.第44项: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9.第45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10.第46项: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11.第47项: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12.第48项: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处罚

13.第49项: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4.第50项: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5.第51项: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16.第52项: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17.第53项: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18.第54项: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9.第55项: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20.第74项: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21.第75项: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2.第76项: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23.第77项: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24.第78项: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25.第84项: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处罚

26.第85项: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27.第86项: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27.第87项: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29.第168项: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截至目前,昌吉州农业农村局2024年未产生上述29项行政处罚事项的业务。同时,我们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同时,也欢迎广大公众及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种子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和投诉。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州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昌吉州种业健康发展。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