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直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农业农村局名义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及相关活动,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州农畜产品生产场所、生猪及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等进行执法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屠宰管理、乳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将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等用于农业、畜牧业生产,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以及超期、超范围、伪造或冒用标识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参与农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等。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252项,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科34项,我局逐项梳理办事结果,其中2项行政处罚事项办理结果(第62项: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第83项: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已公示在昌吉州人民政府网(昌吉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专栏,其余32项行政处罚事项公示情况说明如下:
1. 第56项: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处罚
2. 第57项: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处罚
3. 第58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4. 第59项: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 第60项: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 第61项: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7. 第63项: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8. 第64项: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9. 第65项: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处罚
10. 第66项: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11. 第81项: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帐等行为的处罚
12. 第82项:对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销售记录的处罚
13. 第91项: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14. 第105项: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15. 第106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16. 第107项: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17. 第108项: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处罚
18. 第131项: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9. 第132项: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0. 第133项: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处罚
21. 第134项: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2. 第135项: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3. 第136项: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24. 第137项: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25. 第172项: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26. 第173项: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27. 第174项: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28. 第175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9. 第176项: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30. 第177项:对小型屠宰点屠宰未取得检疫证明、病死病害、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或者屠宰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以及未按照规定超出限定的区域销售的处罚
31. 第185项:对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具备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32. 第186项: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未取得生鲜乳运输许可证运输生鲜乳等行为的处罚
截至目前,昌吉州农业农村局2024年未产生上述32项行政处罚事项的业务。同时,我们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也欢迎广大公众及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农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和投诉。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州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的健康发展。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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