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某某
当事人使用禁用农药生产销售蔬菜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自治州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昌州农字【2020】7号)要求,2020年4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菠菜、普通白菜(油白菜)、茼蒿等三种蔬菜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将样品委托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2020年4月28日,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向本机关送达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涉案的菠菜、普通白菜(油白菜)样品含有农药“克百威”,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的规定要求。2020年4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昌吉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并附有检验报告二份(编号为NO.A-2020-0393、NO.A-2020-0395)。当事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检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委托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实施复检工作。2020年5月9日,经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复检,检验报告结论为涉案的菠菜、普通白菜(油白菜)样品含有农药“克百威”残留,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的规定要求。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按程序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0209、No:2020-0210)。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一致。2020年5月11日,经请示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0日种植菠菜,面积2亩;于2020年3月5日种植普通白菜(油白菜),面积0.5亩。2020年4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菜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就造成菠菜、普通白菜(油白菜)农药克百威残留、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的规定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涉案的菜地是当事人自家的耕地(共10.8亩,其中5.4亩属承包地,5.4亩属自留地),已连续2年以上种植蔬菜,未曾对外承包,没有实行轮作,没有种植非蔬菜类作物。当事人所种植的蔬菜都是自行到县农贸市场进行销售。至2020年4月29日,涉案的普通白菜(油白菜)已全部收获上市并销售完毕,菠菜尚有0.6亩未收获。菠菜销售800公斤、售价为1.5元/公斤,普通白菜(油白菜)销售1000公斤、售价为2元/公斤。当事人种植蔬菜从未制作生产档案,没有记录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2020年5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进一步调查了解禁用农药克百威的使用情况,并送达了《关于提供未使用禁用农药克百威的证据材料的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供有效证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2020年7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农(农安)告〔2020〕1号),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涉案蔬菜种植面积仅为2.5亩。同时,当事人并不知情农药“克百威”在生产蔬菜时禁止使用,对种植的不合格菠菜及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承诺以后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销售活动,并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禁用农药生产菠菜、普通白菜(油白菜)等蔬菜;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昌吉建国路支行(300480092900001984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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