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案件
发布日期: 2019-09-10 21:37:3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文号:昌州农机监罚(2019)第002

案件名称:无照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当事人名称:赵某某

违法事实:无照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昌吉州农业局农业执法支队(昌吉州农机监理所)

处罚日期:20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