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盛某某,性别:男,系昌吉市瑞泽亿农农资店负责人。
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农药甲基硫菌灵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该农资店销售的农药甲基硫菌灵,共4瓶,每瓶500克/升,共计2000克/升。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23日,保质期2年,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及现场勘验,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并现场勘验了该农药产品进货销货的事实。
已查明,当事人经营农药甲基硫菌灵,共4瓶,每瓶500克/升,共计2000克/升。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23日,保质期2年。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了《昌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农(农药)告〔2020〕0003号>,并于5月20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力,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昌吉市市民服务中心(融投小镇南公园西路2739号)涉农事务科窗口缴纳罚没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吉新城支行,账号:3005140104000257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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