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0/2021-000072 | 信息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25 |
文 号: | 昌州农规〔2021〕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农机(农产品)村级 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规范村级农机(农产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昌吉州农机(农产品)村级协管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昌吉州农机(农产品)村级协管员管理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5日
昌吉州农机(农产品)村级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规范村级农机(农产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协管员是指经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培训合格并聘用的,协助县(市)农业农村局在乡村(场)开展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协助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村级协管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考核聘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村级协管员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条各县(市)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合理配备村级协管员。一般一个农业行政村配备一名村级协管员。
第六条村级协管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自愿从事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服从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监督与指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适合于协助从事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农机、大型工程机械监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能吃苦耐劳,具有协助从事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好学,按时参加州、县(市)举办的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知识集中培训;
(六)会计算机操作、懂民汉两种语言者优先聘用。
第七条村级协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做好农机、大型工程机械保有量底数、驾驶操作人员人数的摸底统计工作,以及本村农产品种植生产摸底工作。建立村级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台账,掌握全村农机、大型工程机械数量情况,以及本村当年农产品产业布局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情况(主要以蔬菜、水果、食用菌为主);
(三)落实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农机、大型工程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农产品种植者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和贴合格证上市。发现驾驶操作人员、农产品种植生产者不安全行为及时提醒劝告,及时报告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协助县(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审验动员、通知、组织等工作;配合配合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追溯管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广及应急处置工作;
(五)做好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发现和事故报告工作,加强本村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农产品种植者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及时反映发生的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安全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处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村级协管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录用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自主报名,也可由村委会和乡(镇)推荐。村委会按照每个村聘用一名村级协管员的名额,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荐;
(二)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参加由县(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
(四)培训合格者,由县(市)农业农村局建立村级协管员档案,并登记造册后,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同时抄送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五)县(市)农业农村局与村级协管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村级协管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从事相关工作,人员档案存入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村级协管员实行一年一聘,与聘用方签订《县(市)农业农村局购买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管服务协议》)和《年度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十条村级协管员由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并自觉接受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牧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村级协管员在协助从事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严格遵守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村级协管员在实施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如遇阻碍或不配合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经教育仍不接受监管的,要及时向乡镇及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为建立健全村级协管员利益保障机制,稳定村级协管员队伍,对村级协管员按照《安全协管服务协议》实施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为不断提高村级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天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县(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考核细则,对村级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考核合格按照《安全协管服务协议》发放岗位补贴。同时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聘用村级协管员的基础。
第十六条村级协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安全协管服务协议》: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不认真履行村级协管员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
(五)主动辞聘的;
(六)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协助开展农机、大型工程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
第十七条村级协管员经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的,解聘程序如下:
(一)聘用方约见拟被解聘村级协管员;
(二)聘用方代表当面宣布终止聘用关系并说明原因;
(三)清理双方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
(四)双方认可后签字存档。
第十八条县(市)农业农村局在村级协管员所属行政村的范围内向社会告知,并将村级协管员解聘或其他变动情况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九条因解聘而空缺的村级协管员岗位应及时重新选聘。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昌吉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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