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0/2020-000234 | 信息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28 |
文 号: | 昌州农字〔2020〕9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2020年自治州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
各县(市、园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昌吉州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纾困政策》《昌吉州应对疫情支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纾困政策》的通知精神>(昌州政办发〔2020〕53号),全面做好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自治州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纾困政策措施,确保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精准落实到位,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健康发展。
二、财政贴息资金总额和贴息时间
2020年,全州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总额500万元,州财政承担40%,即200万元。县(市、园区)财政承担60%,即300万元。单个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贴息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2月28日。
三、财政贴息资金申报
凡在州域内注册,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新增贷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兵团企业除外),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入账凭证、企业付息凭证,均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
四、财政贴息资金审核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采取州、县(市、园区)两级联审办法进行。县(市、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企业据实申报、收集企业贷款印证资料,会同县(市、园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审核后报州农业农村部门。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县(市、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会同州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复审、确认。
五、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
联合复审结束,州农业农村部门向州党委财经委员会提交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经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州财政部门将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县(市、园区)财政部门,县(市、园区)财政部门迅速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于2020年12月25日前实施,第二期于2021年2月28日前实施。
六、责任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据实申报,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上报州农业农村部门。州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市、园区)报送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复审,并向州党委财经委员会提出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二)财政部门。县(市、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报告复核工作,并将上级和本级安排的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州财政部门配合州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县(市、园区)提交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复审工作。根据州党委财经委会议纪要,将审议通过的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县(市、园区)财政部门。
(三)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积极配合做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及相关工作。
七、其它要求
(一)企业贷款额度认定。企业申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必须据实申报贷款数额,每月按照上月月末贷款余额申报。
(二)企业贷款贴息率确定。对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企业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率(LPR)50%计算。
(三)企业申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入账凭证、企业付息凭证(按季付息的企业提供季度付息凭证)。企业应当在每月21-24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四)多项贷款企业贴息资金的认定。对拥有符合条件多笔贷款的企业,认定其中一笔额度最大的贷款合同,作为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
(五)关于已享受同类贷款政策的认定。企业已经享受2020年其它财政贴息政策的贷款,不再重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财政贴息政策。
(六)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认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述中,凡涉及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农畜产品制品)等内容的企业,均可认定为农产品加工企业。
附:2020年自治州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昌吉州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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