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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州农药监督抽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1 18:10:0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0/2018-000107 信息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昌吉州农业局 发文日期: 2018-06-01
文  号: 昌州农字〔2018〕9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州农药监督抽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夯实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基础,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农药监督抽检工作要求组织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2018年自治州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州农业局

                           2018年5月30日

2018年自治州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州农药产品质量,规范农药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产品。

例行抽查由各县市农业局在市场上随机抽查农药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专项抽查由各县市在市场上随机抽查在蔬菜(含食用菌)、瓜果、中药材生产用农药产品。

重点抽查由州农业局委托农业执法支队在市场上抽取指定抽查企业的农药产品。

二、监督抽查范围

(一)抽查时间

监督抽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6月进行,第二阶段:7-10月进行。

(二)抽查产品

根据我州农作物种植布局和农药的使用情况,重点抽查当地农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农药、历年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的农药产品、可能存在违法添加隐形成分的农药产品等等,部分相关产品名单详见附表1。

(三)抽查任务

由自治区农业厅下达我州采用例行、专项和重点抽查的形式抽取农药样品50个,(委托抽取及委托检测农药样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治区农业厅统一承担)。同时有针对性地增加生物农药、烟剂产品的监管,发现指定抽查企业产品时应当全部抽查。

(四)抽查地点

以农药流通环节和农药使用环节为基础。重点抽查农药市场、销售集散地、仓库及乡镇农药经营网点、温室大棚,其中乡镇农药经销网点比例不少于总抽样量的20%。

(五)抽查数量

全州计划抽样不少于50个(其中:例行抽查20个,专项抽查20个,重点抽查10个)。昌吉州农业局完成重点抽查10个各县市农业局完成例行抽查和专项抽查。其中:木垒县5个,奇台县10个,吉木萨县5个,阜康市5个,昌吉市10个,呼图壁县5个,玛纳斯县5个。

三、监督抽查抽样要求

根据各县(市、园区)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在安排抽查的时间范围内开展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各县(市、园区)农业局组织实施,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查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农药产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在企业成品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经抽查双方确认后,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封样,并做好封样标记,样品一式四份。如因特殊情况被抽查单位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四、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

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表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且被抽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被抽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农药立案调查。

(二)样品检测

农药质量样品检测由自治区农药检定所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质量判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

3.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017年6月1日以后生产,禁用的、未取得农药登记的、未附具标签的或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六、农药产品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格式见附表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厅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州农业局或县(市)农业局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格式见附表4)。

七、监督抽查结果报送和处理

各县(市、园区)农业局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药产品标签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查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按要求填写农药产品标签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及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表5、7)上报州农业局执法支队农药肥料执法科。

州农业局或县(市)农业局对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将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并填报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及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表6、8)。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上报上一级农业部门。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报产地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格式见附表4)。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园区)农业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当地农药市场实际,按照用药季节安排抽查任务,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同时,州农业局加强对县(市、园区)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药管理水平。

(二)检打联动。州、县(市、园区)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做到全州一盘棋。要按照问题导向、检打结合、横纵互动的原则,对近年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企业,要重点监督抽查。

(三)及时响应。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情况应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包括例行抽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分两批报送,时限分别为6月30日、11月10日前。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限分别为7月30日、12月10日前,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报送州农业执法支队农药肥料执法科。

州农业局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单位:昌吉州农业局农业执法支队

联系人:谭军 王惠玲

联系电话:0994-23348601320100000713094011888

电子邮件nyflk@163.com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监督抽查抽样单(样本)

2.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5.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6.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监督抽查抽样规范





昌吉州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5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