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10/2017-000071 | 信息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农业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05 |
| 文 号: | 昌州农字〔2017〕6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昌吉州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各县(市、园区)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要求及农业厅的安排部署,在昌吉州范围内率先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现将昌吉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园区)农业局、食药监局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附件:1.昌吉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昌吉州农业局 昌吉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日
附件1
昌吉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为依据,以“谁出具、谁担责”为原则,推进产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和责任追溯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振食用农产品的消费信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各县(市、园区)农业局结合实际,将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全部纳入合格证管理单位,制定合格证使用管理办法,与各县(市、园区)食药监部门对接,共同确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需要载明的主要信息,食用农产品上市时,全部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入昌吉州范围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样式。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由州级农业部门统一设计,县级农业部门统一监制,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行印制使用。
(二)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业务培训。各县(市、园区)农业部门调查摸清本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信息,建立监管主体名录,并开展监管主体产地准出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力度。
(三)指导生产经营主体正确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各县(市、园区)农业部门要指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正确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采取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四种形式之一作为开具依据。其它可作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按照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执行(办法附后)。
(四)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明材料或者购货凭证。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明材料或者购货凭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应当在入市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园区)农业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组织监督抽检。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日常巡查、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所涉及的生产记录、检测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等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定期通过监督抽查对其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核查,严肃处理开具虚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园区)农业局要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研究有关政策,指导、协调、推进本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顺利实施。县市、园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名单于2017年6月10日前报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整体推进辖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
(二)推动政策引导。各县(市、园区)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重视,制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扶持政策,在产品包装、合格证印制等方面给予补贴,引导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
(三)做好自查自评。各县(市、园区)农业部门要对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检测、执法、监管等部门对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生产主体进行考核评定,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落实较好的生产主体进行表彰奖励。州农业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园区)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考核优秀的县(市、园区)予以表彰奖励。
(四)加强总结宣传。要围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传统和新兴媒体,积极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意义、目的和效果,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安全健康消费。
附件2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自检合格;
(二)委托检测合格;
(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
附件3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合格证
产品名称和重量: 生产者: 确保合格的方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开具日期: |
注: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上一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
下一篇: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