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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新《种子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6 12:30:2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0/2016-000054 信息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农业局 发文日期: 2016-01-06
文  号: 昌州农字〔2016〕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认真做好新《种子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局: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种子法》,对促进和发展现代种业和现代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依法治种开辟了新的篇章。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站要先学一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冬季科技、法律下乡等活动,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要加大对广大农民的宣传力度,让他们学法、依法、守法、用法。要让他们知道生产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种子时必须要到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不得与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种子生产合同或生产种子;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若有以上行为则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否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其后果轻则没收种子及罚款,重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三款之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家庭、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后果。

二、做好学习与培训工作

首先是执法人员带头学习,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为今后的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各县(市)要组织辖区农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科研人员、制种户、商会、种子协会的学习培训工作。于2月15日前完成培训工作,并将学习培训情况报州种子站种子管理科。

三、做好《种子法》修订前与修订后的衔接工作

要防止在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前突击办理“两证”。凡是现在办证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新修订的《种子法》办证要求的,要按新修订的《种子法》的办证条件进行申报办理。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种子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为《种子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联系人:马民伟

邮箱:449089829@qq.com

电话:0994-6590373



                                         昌吉州农业局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