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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24 18:28:2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0/2015-000018 信息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农业局 发文日期: 2015-06-24
文  号: 昌州农字〔2015〕6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农业局、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由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农药在农业生产和社会公众生活中造成安全事故(事件)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上控制高毒农药随意购买使用的风险,经州农业局与州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会商,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州范围内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以强化对高毒农药的监管。现将《自治州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 马俊海 6590375 13999349917

宋文娟 2326292 18909948159

                          昌吉州农业局 昌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昌吉州公安局


                                      2015年6月24日


自治州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10〕5号)和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在全疆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通知》(新农办药〔2015〕32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州农业局与州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会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程序公开、公正遴选”的原则,确定定点门店,实行高毒农药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科学指导,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构建高毒农药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的流通,实现高毒农药能控制、可追溯,各类农药安全事故(事件)隐患大幅降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须达到“六个一”的目标:

一块牌子:统一制作悬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铭牌;

一套追溯体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建立高毒农药经营电子台账,实行实名购买等一套可追溯体系;

一套管理制度:张贴公布有关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

一份承诺书:向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台帐管理、追溯体系建设的承诺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

一位“明白人”:具有一位经过当地安监部门和农业部门培训的持证经销人员,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农药基础知识、安全使用等相关知识;

一个监督牌:统一制作悬挂监督牌,分别注明监管者、经营者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高度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特别是对蔬菜、瓜果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人身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等,要让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明白、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和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积极引导群众使用替代高毒农药品种,提高广大群众抵制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对高毒农药市场进行清查摸底。在做好广泛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市、园区)农业部门组织安监、工商、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高毒农药经营情况的摸底和市场清理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的高毒农药产品等情况并造册登记,为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奠定基础。

(三)合理布局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网点。各县(市、园区)农业部门要会同安监、工商、公安部门,按照有利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本辖区行政区划、作物布局和经营单位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技术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毒农药经营网点。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审查,签订高毒农药订点经营协议,颁发“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匾牌并报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备案。

(四)严格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度好的农药经营单位。

2.具有1人以上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植保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农业专业技术职称)

3.有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包括高毒农药经营专柜、安全防护措施。

4.有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承诺制、经营人员行为规范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

5.有与存放高毒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等。

(五)实行五项管理制度

1.购进备案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购进高毒农药,要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审,销售完毕后及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销。

2.经营专柜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门店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实行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

3.销售台账制。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建立销售台账,对高毒农药产品的来源、购买者身份、购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

4.购买实名制。购买高毒农药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地村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种植证明,根据需要限量购买。

5.公开承诺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须与农业部门签订定点经营协议书,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五项制度”。协议书内容公开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步骤

5-6月,州农业、安监、工商、公安部门会商,研究制定自治州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方案。

7月,各县(市、园区)农业部门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对农药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和造册登记。

8月,各县(市、园区)农业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者集中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申报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依法予以审查,最终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9月,各县(市、园区)农业部门制作并颁发“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匾牌,张贴公布农药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和禁、限用农药名录。组织安监、工商、公安部门对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建立农药经营台账和实名制购药等可追溯体系进行指导。

10月,州农业部门组织安监、工商、公安部门对全州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纠正和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11月,对全州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各项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和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园区)农业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科学规划、确定高毒农药定点区域和单位,支持和帮助高毒农药订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好各项制度,严格规范管理;要加强对全州农药经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农药的种类、特性、功能以及农药合理使用方法和安全经营农药方面的知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安全经营意识和指导农民群众正确购买和合理使用农药的能力,理解、支持和自觉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要加大对辖区内各类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农药标签检查,重点查处含有禁用或限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违法产品。对违规经营高毒农药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说服教育,强化监督,通报有关部门查处等措施,逐步规范其行为。检查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各县(市、园区)安监、工商、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的工作,帮助农业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日常检查,对所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和登记真实性、标签合法性的核查。工商部门要强化对落实农药经营台账和农药经营索证索票制度的监督以及对农药广告的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假冒伪劣农药和违法采购农药的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农业和工商部门,对制售假劣农药的重大恶性案件,特别是农药生产“黑窝点”依法进行查处。在农业、工商等部门执法当中,遇到阻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州农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监、工商、公安部门对各县(市、园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县(市、园区)农业局要按州农业局要求,将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相关资料、信息上报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由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后,及时向安监、工商、公安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