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昌吉州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开展了地下水专项整治、河湖安全保护等系列执法行动,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水利行业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州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州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州水事违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一:杨某私设暗管违法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玛纳斯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5日,玛纳斯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玛纳斯县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巡查期间,发现该村集体土地有一眼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经调查了解,杨某对该机电井安装了暗管,未经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杨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拍照、定位取证,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经查杨某私装暗管、未经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杨某限期拆除机电井私装的暗管,恢复“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原状,并处5000元罚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追缴水资源费31.8元。
案例二:赵某私设暗管违法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呼图壁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日,呼图壁县水政监察大队和供电局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呼图壁县某团农场赵某的机电井存在取水异常现象,经现场调查核实,赵某在该机电井上私自安装暗管,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呼图壁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赵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并将违法当事人于某传唤至呼图壁县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经查赵某在机电井上私自安装暗管,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赵某限期拆除暗管,并处15000元罚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追缴水资源费700元。
案例三:俞某私设暗管违法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木垒县新户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8日,木垒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木垒县某村检查机电井运行情况时,发现该村有一眼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木垒县水利局将此案移交木垒县新户镇人民政府立案查处,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俞某对该机电井安装了暗管,未经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造成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俞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拍照、定位取证,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经查俞某私装暗管、未经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俞某限期拆除机电井私装的暗管,恢复”并电双控”计量设施原状,并处20000元罚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追缴水资源费190.39元。
案例四:高某破坏计量设施导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案件承办单位:阜康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阜康市某乡某村0469号机电井存在取水异常现象,经现场调查核实,高某擅自撬开该机电井箱门拔掉控制线,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拍照、定位取证,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经查高某擅自撬开该机电井箱门拔掉控制线,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修订部分)》文件规定,责令当事人高某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高某承担,并处20000元罚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追缴水资源费187.2元。
案例五:陶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奇台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奇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时,发现陶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奇台县某镇某村某组的2653号机电井(水源置换焊封井)撬开,取水灌溉土地种植作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对陶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并将违法当事人陶某某传唤至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经查陶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奇台县某镇某村某组的2653号机电井撬开,取水灌溉土地种植作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陶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关停焊封2653号机电井,并处50000元罚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补缴用水期间未计量的水资源费4198.15元。
典型意义
以上案例中,一些违法当事人私设暗管、破坏取水计量设施,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等,涉水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近年来,昌吉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绕过取水计量设施私设暗管(旁通管)取用地下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等违法行为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拉紧法律法规这条“防线”,不断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有效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昌吉州是全疆最缺水的三个地州之一,水资源总量特别是地下水资源量较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和耕地亩均水资源量位于全疆末位,防治过度开采地下水的形势异常严峻、迫在眉睫,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和水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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