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昌吉州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开展了地下水专项整治、河湖安全保护、水利工程招投标等系列执法行动,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水利行业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州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州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州水事违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一:叶某私设暗管违法取水案案件承办单位:玛纳斯县水利局基本案情2024年4月22日,玛纳斯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玛纳斯县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巡查时,发现该村集体土地有一眼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经调查了解,叶某对该机电井安装了暗管,未经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玛纳斯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叶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拍照、定位取证,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按照法定流程下达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叶某私装暗管、未经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玛纳斯县水利局召开案审会对该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决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叶某限期拆除机电井私装的暗管,恢复“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原状;2.依法对叶某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812元。
案例二:于某私设暗管违法取水案案件承办单位:呼图壁县水利局基本案情2024年5月14日,呼图壁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巡查时,发现某某公司农场井主于某的机电井存在取水异常现象,经现场调查核实,于某在该机电井上私自安装暗管,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呼图壁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并将违法当事人于某传唤至呼图壁县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于某在机电井上私自安装暗管,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经呼图壁县水利局水事案件会议研究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于某限期拆除暗管;2.依法对于某处以15000元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2383.2元。
案例三:段某私设暗管违法取水案案件承办单位:阜康市水利局基本案情2024年5月8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阜康市某乡某村0755号机电井存在取水异常现象,经现场调查核实,段某在该机电井上私自安装直径100毫米的暗管,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段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拍照、定位取证,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段某私设暗管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修订部分)》文件规定,经阜康市水利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段某承担;2.依法对段某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3801.6元。
案例四:杨某私设旁管违法取水案案件承办单位:奇台县水利局基本案情2024年4月23日,奇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奇台县某镇某村某组2047号机电井私设旁通管违法取水。经现场调查核实,杨某在该机电井上私自安装使用旁通管,绕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导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奇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杨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杨某在2047号机电井私设旁通管,绕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奇台县水利局案件讨论研究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杨某限期拆除私自安装的旁通管,恢复“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原状;2.依法对杨某处以0.5万元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1246.4元。
案例五:谭某等三人围标串标水利工程项目案案件承办单位:吉木萨尔县水利局基本案情2024年3月,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接到吉木萨尔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谭某等三人围标串标水利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询问和调查取证。经查,2022年4月,谭某为承建吉木萨尔县“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请托某公司聂某联系三家公司参与该项目围标串标,最终谭某中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谭某等三人围标串标水利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询问和调查取证,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谭某等三人围标串标水利工程项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五条,对谭某、聂某、黄某三人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的罚款。经吉木萨尔县水利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2.对谭某等三人分别处以207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以上案例中,一些违法当事人私设暗管绕过取水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串标水利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等,涉水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近年来,昌吉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绕过取水计量设施私设暗管(旁通管)取用地下水、围标串标水利工程项目等违法行为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拉紧法律法规这条“防线”,不断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有效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昌吉州是全疆最缺水的三个地州之一,水资源总量特别是地下水资源量较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和耕地亩均水资源量位于全疆末位,防治过度开采地下水的形势异常严峻、迫在眉睫,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和水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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