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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昌吉州水利局公布第一批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4-22 12:27:35 来源:水利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今年以来,昌吉州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开展了地下水专项整治、河湖安全保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等系列执法行动,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州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州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州水事违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一:王某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案

案件承办单位:玛纳斯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4日,玛纳斯县水利局执法巡查人员在玛纳斯县某镇国有农用地,发现一眼机电井,经调查了解该机电井是王某私自修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玛纳斯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拍照、定位取证,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王某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违反“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玛纳斯县水利局案件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王某: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回填;2.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胡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呼图壁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4日,接到匿名举报,在呼图壁县XX草原站有钻机正在凿井,呼图壁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违法当事人胡某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擅自凿井取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呼图壁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胡某未办理凿井审批手续在呼图壁县XX草原站凿井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并将违法当事人胡某传唤至呼图壁县水利局进行笔录询问,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胡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呼图壁县水利局水事案件会议研究决定:1.责令当事人胡某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非法机电井;2.依法对胡某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阜康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在阜康市某乡某区开凿开孔直径250毫米的机井1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在阜康市某乡某区开凿开孔直径250毫米的机井1眼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并将违法当事人张某传唤至阜康市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阜康市水利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2.对张某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杨某某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案

案件承办单位:奇台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5日,奇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奇台县某镇某村某组开凿深度65米机电井1眼,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奇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杨某某未取得取水审批许可手续违法凿井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并将违法当事人杨某某传唤至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违反“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奇台县水利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1、责令当事人杨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电井;2、对杨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以上案例中,违法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水事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取用水资源,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始终坚持严厉查处,拉紧法律这条“防线”,不断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昌吉州是全疆最缺水的三个地州之一,水资源总量特别是地下水资源量较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和耕地亩均水资源量位于全疆末位,防治过度开采地下水的形势异常严峻、迫在眉睫,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和水安全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