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CJZ024/2018-000229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8-10-09 |
文 号: | 昌州水罚决字〔2018〕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水罚决字〔2018〕1号
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阜康市九运街镇五运村)0252号机电井计量设施拆除取用地下水及2016年至2017年期间超计划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依法给予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
2、补缴水资源费和资源水费贰仟玖佰贰拾伍元捌角壹分(2925.81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补缴的水资源费和资源水费同时按期上缴阜康市水务局指定账户内。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水利厅或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吉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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