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水利局执法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新水厅〔2004〕89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03月0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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