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4/2019-000069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29 |
文 号: | 昌州水字〔2019〕8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及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昌州水字〔2019〕87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及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州水利管理总站(500管理局)、呼河流域管理处、各县(市、园区)水利(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区河湖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新水办政监〔2019〕4号)及《关于开展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河长办〔2019〕11号)要求,现将《昌吉州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及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开展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州水利局。
附件:昌吉州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及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
行动方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9年4月29日
附件:
昌吉州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及河道采砂
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8年以来,在水利部的统一部署下,通过“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和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河湖“四乱”问题得到有效清理,河道采砂等涉河活动进一步规范,河湖管理秩序明显改善,我州河湖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强化河湖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规范河道采砂活动,清理整治河道违规采砂形成的采挖坑和堆弃的砂石料,自治区决定开展全区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昌吉州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及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迅速开展,取得实效,现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牢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担当严格履行河道管理职责,推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全面推进我州水利生态文明建设取得较大突破。
二、专项执法及河道整治范围和整治标准
河湖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采取全面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州120条河流开展巡查检查,重点对州域内35条常年有水河流及一个自然湖泊(天池)、6个人工湖泊、84做水库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在我州河道管理范围内,由于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所形成的采挖坑和堆弃的砂石料。原则上要基本恢复河道原貌,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形成的采挖坑进行全面回填,对堆弃砂石料进行全面整治,对采砂区场地进行平整。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三、检查内容
(一)河道采砂清理情况及整治目标
1、河道采砂审批情况。已审批的河道采砂数量及位置,审批文件是否明确了采砂地点、范围、深度、年采砂量、弃料堆放、采砂坑恢复等内容;
2、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查清是否存在违法采砂等情况。
3、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道采砂所形成的采挖坑和堆弃砂石料的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力争2019年10月底前,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原则上要基本恢复河道原貌,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恢复河道生态环境。
(二)防洪防汛管理情况
1、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设置妨碍行洪安全障碍及清障情况。
2、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挤占河道、湖泊及滩地,开垦种植、从事养殖、从事旅游开发修建建筑物等情况。
3、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危害堤防安全等情况;
4、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库、水电站、枢纽等工程度汛方案及汛前准备情况。
(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1、在河道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是否符合防洪规划的审查情况;
2、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查情况;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工程等建设方案的审查情况;
4、河道管理范围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河湖“清四乱”问题整治情况
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已整治问题的整治效果是否达到要求,尚未完成整治的问题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整治时限、措施、责任人是否明确。
四、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包括县市自查、自治州抽查和联合检查两个阶段,2019年4月中旬开始,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
(1)县市自查: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4月底起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河湖专项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检查要求、重点和工作任务。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辖范围内的自查工作,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确保整改活动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各单位对河湖专项执法取得经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材料。
(2)州级联合检查抽查:州水利局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不定期检查,对各县市河湖专项执法采取联合执法或抽查的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自治区对各地开展河湖专项检查进行暗访抽查等准备工作。检查结束后对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及时汇总总结于2019年9月30日前上报州水利局。
(二)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包括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1)摸底调查(2019年4月15日-5月31日)。摸底调查工作要全面梳理各个河流河道采砂形成的采挖坑的位置、长度、宽度、深度、需回填方量,堆弃砂石料的位置、长度、宽度、高度、方量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直属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流,摸底调查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摸底调查结果要及时移交给有关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其它河流由各县(市)组织,以县(市)为单元,对辖区内河流、河段存在的采挖坑和堆弃砂石料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请各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和呼河流域管理处,于2019年6月5日前,将摸底调查情况总结和《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摸底调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报送昌吉州水政监察支队。
(2)集中整治(2019年6月1日-2019年10月31日)。针对摸底调查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和呼河流域管理处要逐项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要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台账,清理整治一处,销号一处,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
一要明确责任主体,分类实施清理。要按照“谁造成问题,谁负责整治”、“谁审批、谁监管”、“谁管辖、谁牵头”的原则,对现有的采砂厂和已关停的采砂厂进行分类处理。一是现有的采砂厂,采砂单位应对其违规采砂活动造成的问题负直接责任。河道主管机关要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回填采挖坑和清理堆弃的砂石料,并严格监督落实。二是已关停的采砂厂,原采砂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对其违规采砂活动造成的问题负主要责任,河道主管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回填采挖坑和清理堆弃的砂石料。原采砂单位及其负责人难以找到或其确实没有回填采挖坑和清理堆弃的砂石料的能力的,河道主管机关要向自治州、相关县(市)级河湖长汇报,由有关地方落实属地责任,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等相关部门落实经费,采取措施按要求进行整治。对堆弃的砂石料进行清理,要结合实际情况,可根据回填采挖坑和巩固防洪堤的需要进行。附近有采挖坑的,可就近用于采挖坑回填;需用于巩固防洪堤的,要按照行洪安全的技术要求进行堆放和压实平整,应当与防洪堤坝高度相近;同时,可以发挥市场的作用,对废弃砂石料进行破碎制砂;对多余的废弃砂石料要清运出河道。
二要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拒不履行清理整治责任义务的违法采砂厂,河道主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力度进行严肃查处。对一般性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或吊销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强制执行等措施;对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检察、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要规范现有的采砂活动。一是依法从严规范审批河道采砂活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采砂许可和采矿许可,严守审批关,科学划定采砂范围、采砂深度、采砂方式、年度采砂总量、采砂坑回填、弃料处置等管理要求。二是强化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以河道巡查为抓手,增加河道巡查的频次,将采砂厂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发现违规采砂等行为的,要求及时整改,确保河道采砂活动规范有序。
请各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和呼河流域管理处,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总结报告和《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总表》(附表2)一并报昌吉州水政监察支队。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3)巩固提升(2019年11月1日一12月31日)。各县(市)和呼河流域管理处对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不按河道采砂管理要求滥采乱挖、乱堆乱弃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对整治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督促加快进度,责令限期完成。
各县(市)和呼河流域管理处要以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按照推进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和呼河流域管理处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和《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总表》(附表2)一并报昌吉州水政监察支队。
五、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加大执法力度。以河道采砂和违法挤占河道、湖泊情况为重点,以防洪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情况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河湖执法检查和现场排查。各县(市)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提请本级河长湖长切实履行好中央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特别是要牵头组织对河道采砂形成采挖坑和堆弃砂石料的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严格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活动的,要建立执法台账,落实执法责任主体,认定违法事实,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严格依法查处;对可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的,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逾期不补办手续、补办手续未被批准或者严重影响防洪的,要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对违法行为要查清违法事实,充分收集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一查到底不留后患;对依法属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坚决禁止有案不查、有案不移。
(三)强化整改落实力度。对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的问题,要制定“立查立改”整改方案,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跟踪督导,达到要求的及时验收销号,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强制执行,确保整改要求落到实处,一件一件抓落实,一件一件销号,彻底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州水利局将对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实行挂牌督办,复杂案件及时向相关河湖长或上级部门反馈,确保问题能够解决。
(四)严厉打击河道违法犯罪行为及涉黑涉恶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查非法采砂行为,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禁止以罚代刑。对长期垄断河道砂石资源,不按规定实施采砂活动,造成采挖坑和堆弃砂石料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又拒不履行整治责任,或组织妨碍行政执法、聚众暴力抗法、侵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采砂责任人和其背后的“保护伞”,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查清相关线索,及时上报至当地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昌吉州水政监察支队。
(五)完善河湖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市)和呼河流域管理处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落实执法监管各项任务,要依托河长制平台,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河道日常管理巡查、执法检查、养护管理巡查的有效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对于跨界河流,兵地之间、行政区域之间要积极主动对接,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邻区域之间、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巡查机制、综合执法机制,深化跨部门执法合作,创新执法形式,强化执法信息通报,形成执法合力。对流域机构管理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有关行政区、有关河长、河段长的沟通协调。难点问题有关河长、河段长要亲自协调,组织清理整治。同时要认真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人员、设备和经费。
(六)加强明察暗访。根据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及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自治区、自治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抽查、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进行约谈、通报,并视情况通报给有关河长,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各县(市)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区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明察暗访,确保取得实效。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及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将纳入对各地河长制工作考核。
请各县(市)和呼河流域管理处各确定1名联系人,负责有关总结和报表的报送工作,联系人名单于2019年5月7日前报送昌吉州水政监察支队。
联系人:刘荣 联系电话:0994-2331950
马彬 联系电话:0994-2342769
附表:1.《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摸底调查情况汇总表》;
2.《河道采砂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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