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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执行分区域汛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09 15:24:53 来源:昌吉州水利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执行

分区域汛期的通知


新防汛〔2023〕6号

各地、州、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加强水资源集约集约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自2023年起,全疆分区域执行不同汛期时段,阿勒泰地区及塔额盆地汛期自5月1日开始、8月10日结束;伊犁河谷自4月21日开始、8月20日结束;北疆其他区域、东疆及南疆自6月11日开始、8月20日结束。

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02389

链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官网,yjgl.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