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水保字〔2024〕80号
关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和委托新疆科清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
本项目概况略。工程已于2024年8月开始施工,计划于2025年8月完工,施工期13个月,属未批先建限期整改项目。
昌吉州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方案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补充完善,经专家组复核同意通过技术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北方风沙区,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原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为1000t/(km²a);容许土壤流失量为1000t/(km²·a)。项目建设所在的吉木萨尔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免因工程建设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41hm²,防治责任主体为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调查)方法和预测(调查)结论。经调查及预测分析,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149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02t。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重点区域是管线工程区,重点防治时段为施工期。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和减免施工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自然影响因素、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监测方法采用调查监测、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0.17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水土保持投资23.18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6.99万元。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工程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后续设计、监测、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及时向水利局书面报备开工信息,在建设过程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督促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填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及时向昌吉州水利局和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自主验收核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应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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