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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9-09 16:40:59 来源:水利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水保字〔2024〕47号


关于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新交建交通发展(昌吉)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和委托新疆锦芮矿业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均已收悉。

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由北至南依次连接五彩湾、古尔班通古特沙漠、红旗农场、北庭镇及吉木萨尔县城,线路走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89°16′,北纬44°76′与东经89°24′,北纬43°99′之间。项目建设里程89.159km,其中整体式路基50.859km,分离式路基38.30km,全线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时速100km/h。全线设置涵洞66道,平面交叉30处,通道19道,管线交叉34道,服务区1处,主线收费站1处,监控分中心和养护工区合建1处,非现场执法卸货场1处。本次改扩建总占地面积764.49公顷,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920.12万立方米,其中挖方394.84万立方米,填方525.28万立方米,借方317.59万立方米,弃方187.15万立方米。总投资217259.9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71892.30万元,计划于20249月开工,20268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昌吉州水利局组织专家对《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会审形式进行了技术审查,方案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同意通过技术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所经区域为冲洪积平原和风积沙地貌区,属于轻度风力侵蚀区。工程所在区域吉木萨尔县位于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路线范围内虽涉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环境敏感区,但改扩建时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加以控制和缓解。下阶段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免因工程建设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预测分析,本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467.26公顷损坏植被面积236.95公顷,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68657,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为43980。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为路基工程水土流失发生的重点时段是施工期。

)基本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764.49公顷,防治责任主体为新交建交通发展(昌吉)有限公司。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各类施工活动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要及时拉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并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和地表恢复。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4557.88万元,其中主体已列3772.50万元,方案新增785.38万元。依据相关文件,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672613元(其中吉木萨尔县3167912元,第六师红旗农场1504701元)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开工时及时向水利局书面报备开工信息,在建设过程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督促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填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自主验收核查,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州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州水利局备案。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主动接受对自主验收的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