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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30 20:45:1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水利(务)局、州水利管理总站(500管理局)、呼河流域管理处、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昌吉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昌吉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试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8年3月26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8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

昌吉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试行)

为加强昌吉州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部第30号令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及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有关规定,结合昌吉州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自治州水利部门组织验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融资项目、贷款项目、委托建设项目等),各县(市、园区)水利部门组织验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自治州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自治州水利局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验收由昌吉州人民政府、州水利局或者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州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负责州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自治州水利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不同归属的项目验收,须由各责任单位、责任科室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提出验收申请,经州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复核确认后组织或委托州水利局验收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州水利局相关责任科室不得自行组织各类验收。

二、水利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工作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工作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工作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四、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工作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或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工作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五、验收工作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在下发验收鉴定书的同时向项目法人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限时完成整改,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六、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报告严格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附录中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对施工工程、质量检测与评定、验收结论进行规范表述。

七、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八、州级组织的验收应在验收前,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参建单位提交验收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提交审核意见,明确审核结论,参建单位依据审核意见修改合格后,建管科组织验收。

九、积极推行用完整的影像资料表述各工序的施工过程,重点隐蔽工程和关键环节须用影像资料表述。

十、州级水利项目验收应在现场进行,项目法人、设总(设代)、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参加。

十一、合理确定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规范外观质量评定行为,外观质量评定结论需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二部分 法人验收

十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法人验收可以根据工程合理建设的实际设置验收环节。法人验收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按权限报州或县(市)水利局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十三、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州、县(市)质量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

十四、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单位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中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单位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十五、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州、县(市)水利局、参加验收单位,有报备要求的按要求报备。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十六、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部分 政府验收

十七、政府验收分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专项验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十八、专项验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的专项验收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专项验收原则上独立进行,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根据自治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州水利局对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分工如下:需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州水利局商请环保部门组织;需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由州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或委托州水利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组织;需建设移民征地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州水利局商请自治州移民局组织;需档案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州水利局商请自治州档案局组织。

3、项目法人在专项验收前应向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接到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完成专项验收。

4、在各专项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验收成果,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州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九 阶段验收

1、我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可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验收环节,一般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水下工程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2、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州水利局及建设与管理科、质量监督站、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须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3、州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应当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下发参加验收的单位。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二十、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州水利局作出专题报告。

2、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州或县(市)审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州水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州水利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与管理科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建设周期长或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水利局、州直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站、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6、州水利局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的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测。

7、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出代表出席竣工验收工作会议,由参加现场施工人员负责解答验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州水利局应当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9、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至州水利局。

1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州水利局向项目法人下发正式竣工验收鉴定书。

1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12、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