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4/2017-000303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7-05-17 |
文 号: | 昌州水字〔2017〕10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对《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煤矿瓦斯 地面抽采利用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审批“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煤矿瓦斯地面抽采利用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新东能〔2017〕004号)和所附由新疆煤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煤矿瓦斯地面抽采利用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昌吉州水利局于2017年3月23日组织专家对《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煤矿瓦斯地面抽采利用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设计单位新疆煤炭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公司阜康煤矿瓦斯地面抽采利用项目距离新疆阜康市东南35km,矿区东西长约6.0km,南北宽约1.76-4.37km。阜康煤矿瓦斯地面抽采利用一期工程位于阜康市甘河子-沙沟一带煤矿矿区(二十五号矿井)和新疆焦煤集团阜康沙沟煤矿勘探区(十六号矿井)西部区域,辖区有利开采区块面积约4.5km2。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阜康产业园阜东二区朝阳铸造西侧、泰华水泥厂东侧、山西路南侧。主要建设内容可分为煤层气井场建设、集输和处理三部分,包括矿区部署井场21座(其中单井式井场8座,3井式井场10座,4井式井场3座);新建煤层气脱水增压站1座,采用一级布站,新建采气支干线1条,将矿区内各井来气汇集后通过一条采气干线输送到脱水增压站集中处理。本工程主要由脱水增压站、井场、集输气管道、道路及供电线路等组成,其它配套工程包括自动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工程施工占地面积19.5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7.44公顷,临时占地12.12公顷。工程土石方挖方总量8.5万立方米,填方总量8.5万立方米,无永久弃渣。项目总投资27962.4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5056.83万元。主体工程计划于2017年4月进入施工准备,于2019年2月设备联合运转调试结束,总工期22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水土流失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和中度水力侵蚀,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调查结果。项目建设新增水土流失量574.88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9.56公顷。
(四)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为450公顷。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该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77.65万元(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46.27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21.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9.78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 “三同时”制度。
(二)工程开工后及时向我局及阜康市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重点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并及时向我局提交监测报告。
(四)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五)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和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须报我局备案。
(六)按规定将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于30日内送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将送达回执报昌吉州水利局。
四、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昌吉州水利局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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